首页 -> 2009年第1期

切勿过度“放大”学生义务

作者:魏晓东




  再如,对于学生来说,最大的隐私莫过于考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老师张榜公布学生成绩或排名次,都必定使部分学生在同学们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受到负面影响,降低别人对他的评价。教师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可见这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方式问题,更是一个侵犯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问题。招生考试社会化能使考生个体的隐私权得到制度性保障[3]。所谓招生考试社会化,就意味着每一个考生都是一个独立于学校以及县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社会个体,招生考试部门则相当于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其实质在于:每一个独立的考生与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发生直接的单线联系,而在这中间的学校、县区和地市招生部门只是辅助性服务机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与每个考生之间的联系方式主要是社会化的,比如:网上报名、网上录取、电信渠道的分数查询、邮政渠道的信函递送等等。这样考生的考分除了本人之外,其他人就无法知道,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考生的隐私权。可喜的是,目前,江苏省高考招生制度正在向该目标迈进。
  
  三、 问责制度的缺乏,“纵容”着侵权行为的高频发生
  
  由谁来制止教育管理中被过度“放大”学生义务的发生?只有依靠法律法规,但现状仍令人堪忧,由于对侵权者问责制度的缺失,学生本应享受的权利却仍在以各种不同的形式频频遭到侵害。学校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要履行其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
  【案例3】 据《南方都市报》7月5日报道,十八岁的韦刚(化名)和女朋友云(化名)最终决定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状告母校上海复兴高级中学,7月1日,他们与上海星韵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代理协议。4月7日,韦刚与云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在全校播出后,两人因无法承受随之而来的巨大压力,一度准备“以死抗争”。
  本案中,上海这两位学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位学生手中的法律武器并不是学校教授的,而是有关律师提供的,这更让我们反思现行教育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相应的具体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宪法》、《教育法》及有关专项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来自于同一种观念:学生作为公民,同样应该享有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内容;而作为学生本身,在教育及学校范围内,应被给予接受教育的更好的法律保障。这样,学生权利实际上就来自于人们对教育的总的看法,更来自于社会观念。在《教育法》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并存的,享受了一定权利,就应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了学生义务就能更好地享受权利。这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实质是一致的。学生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一些具体内容上,如接受教育、参与管理等等。近年来在学生权利与义务方面呈现这样一个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和观念的发展,更多的学生义务转变为学生权利,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学生的利益,为学生身心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基础和保证。学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仅为自己享受学生权利及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保证,也为其他学生享受权利提供了条件。反之亦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环境以各种条件为基础,保证学生之间的关系稳定,也就保证了学校教育环境的稳定,从而为学校提供和进行教育作出保障。
  学生义务对学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在总体上对学校的稳定、学生个人的发展是有益的。然而,我们又不能忽视这样一个现实:尽管学生权利已在世界范围内有所发展,然而在某些国家、地区和学校中仍然对学生提出了过高的要求,甚至达到了学生不能承受的地步,以至于出现了逃避、对抗、诉讼等现象,矛盾重重。可见教育立法及问责制度等后续措施的制定势在必行。可喜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条款二十五条,涉及学生的安全保护、体质健康等诸多方面,特别是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的安全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新法还首次对违反条例者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办法,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多达十二条。其中:学生睡眠等首次受保护,教师再骂“笨死了”将视违法,都是修改后的最大亮点。
  总而言之,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是学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时候是学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其管理举措或处理决定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教育法对学校管理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它规定着学校管理的行为,督促学校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行事,推动着依法治校精神的落实,并对提高学校教育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极大的作用。从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角度讲,学生管理应注意以下内容: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现代法制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受教育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提出,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这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个郑重承诺,学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受教育者的这一基本权利为前提。
  笔者建议:一是,立法机关要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社会形势及时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不但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教育行政机关要有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依法管理教育事业;二是,学校、教师和学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吴志宏,冯大鸣,周嘉方主编.新编教育管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 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 董洪亮.解除“应试机制”不是天方夜谭.人民教育,2008(12):34.
  
  (责任编辑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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