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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无路赖昌星

作者:伟 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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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昌星,对于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来说都可以算是一个标本似的人物。他在中国犯下惊天大案,后逃往海外,为了把他缉捕归案,中国政府不惜向国际社会承诺判他不死,尽管这个承诺在国内引起了很大的抗议之声,中方还是希望通过遣返赖昌星震慑犯罪,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开创先例。而加拿大政府也希望藉处理赖案向国际社会传递一个信息:加国领土绝不是藏污纳垢的避风港。对于加国来说,赖案已经成为加国难民听证史上时间最久、花钱最多,也最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这个不邀自到的“客人”,在加拿大一“赖”就是6年。由于海外众多国家对赖案的特殊关注,加拿大政府甚至冒了“全球犯罪分子的天堂”的指责,时至今日他们还在为赖昌星的驱逐流放地而大伤脑筋。可以说,赖昌星作为一个特殊的司法符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海内外媒体与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
  2005年9月,加拿大的媒体再次被赖昌星搅乱,他也再次“荣幸”地出现在各大媒体的荧光屏和头版上。许多媒体形容这个“加拿大最不受欢迎的客人”最近一直在上演好莱坞戏剧:先是由于他超时在外游荡而被关押,移民局声称他有潜逃的风险而“拒绝释放”。紧接着最高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的上诉。最后是媒体在翻阅司法文件时,发现赖昌星已经于2005年6月21日被裁决批准离婚,财产大多数转已移给妻子所有。继而赖昌星的律师大卫·马塔斯又声称要向联合国难民委员会控告加拿大政府,恍如悬念电影般的一幕接一幕,让人眼花缭乱。赖昌星案件的新闻热度,即使是加拿大漫长的司法程序也无法磨灭,他的去留问题如今再次成为众人热议话题。
  
   6年缠讼
   走完加国所有司法程序
  
  1999年8月14日,赖昌星携家眷逃到加拿大温哥华,当时他们全家所持的是旅游护照。2000年3月签证到期,加拿大对他们发出了有条件离境令。当年6月他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资格,随后用了6年的时间走完了加国所有的诉讼程序,从而有了一次申请、三次上诉均被驳回的“不平凡”经历。
  赖昌星第一次提出难民申请是在2000年6月13日,他对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称自己因政治问题遭到中国政府的追捕,并强调一旦遣返中国,他会受到严刑及不人道的对待,希望得到加国政府的保护。加拿大司法部门随即展开调查,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在难民裁判庭的难民听证会开始;2002年6月21日,加难民委员会裁判庭裁定赖昌星“不可信”,并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同时对他们夫妇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跑。
  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反而因此失去了行动的自由,这个打击对于曾经在国内不可一世的赖昌星来说犹如迎头一棒,但他毕竟是个遇事不乱的老手,有囊中的巨款撑腰,他马上聘请来当地的几名律师,知道了在加拿大多重司法程序下,任何一个申请人通过诉讼可以在加拿大逗留少则5年长达10年,在这期间他的律师马塔斯抓住了移民局调查过程中的“技术性差错”,为赖昌星争取到了上诉的机会。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要求司法复议;转年7月14日,联邦法院正式开庭聆讯赖案,赖昌星的代表律师为他辩护说,赖昌星是一个成功的商人,是中国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赖昌星及其妻子曾明娜被中国方面指控涉及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走私案,并“不是事实”。赖本人也说自己是清白的。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第一次上诉申请被驳回后,当月赖昌星的律师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诉申请。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宣判,赖昌星到庭听裁决,刚开始时他还神情自若,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以“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之后将被判处死刑”为由,辩称赖不应该被遣返回国,诬称中国政府指控赖昌星的犯罪证据都是通过“严刑拷问”取得的,再有就是涉嫌远华走私案的其它8人已被宣判死刑。然而,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却指出,赖昌星律师的指控都是“一家之言,证据不足”,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的三名法官认为加拿大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联邦上诉法庭因此得出结论:“难民局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赖昌星因为某种行为被控犯罪。在作出此判决的过程中,难民局委员会并没有出现任何司法错误。”当赖昌星听到法官宣读——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驳回其企图谋求难民身份的请求——这个判决后,是一副紧张及失落相。判决书中引用加拿大移民局委员会聆讯庭于2002年作出的长达294页的判决,上面提到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呆在加拿大“非常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因为别的原因。”事后赖的代表律师表示,裁决结果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差,因为赖昌星可以向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申请司法覆核,他相信在申请司法覆核期间,加拿大当局不会再次将他扣押,甚至还称申请司法覆核的成功率很高。
  2005年8月12日上午,加拿大移民局接到一个叫托尼(音译)的男子的举报电话,称赖昌星第二天晚上宵禁时间过后将会违反他们的宵禁令(2002年6月,赖昌星获准有条件释放后,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呆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3小时;时间应选择在下午l时半至6时半内。另外,要定期向当局报到)外出赴宴。结果翌日晚9时,移民局在温哥华西区的富临鱼翅酒家,将辩称正在参加朋友女儿生日宴的赖昌星当场拘捕。这是赖昌星第二次违反宵禁令了。8月26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在对赖昌星再次进行拘留聆讯后宣布,由于没有足够的理由让法官相信他不会潜逃,所以决定继续拘留赖昌星。并定于9月22日再次聆讯赖昌星。
  正是赖的屡次犯禁之举,加重了加国对他的不信任度。于是2005年9月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公开表示拒绝受理赖昌星及其家人“难民资格”的上诉。这就意味着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全部司法程序已经全部结束。按照通常惯例,最高法院本可以不对所作出的拒绝受理上诉的决定作出任何解释。但这次最高法院却破了例,高院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公开宣称,“赖昌星和他妻子曾明娜不值得信赖,他们所提供的证词也不足采信。赖昌星是一个普通的罪犯,所以不能受到难民保护。”
  高院的拒绝令,使欲意要在加国以马拉松式的诉讼赢得滞留时间和机会的赖昌星美梦彻底破灭。尽管这期间他不惜一掷千金地请来庞大的律师团和当地赫赫有名的律师当他后盾,但终因不能自圆其说而不得不败下阵来。
  虽然加拿大高院拒绝了赖的最后上诉申请,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马上把这个一“赖”6年的讨厌“客”马上逐出国门,按照加国法律,赖昌星还可以在15天内申请接受遣返前风险评估,30天内提出佐证文件。换句话说,赖昌星被遣返后是否会受到死刑判决将成为辩控双方争执的焦点。加拿大的法律属于英美体系,对个人权利看得很重。所以《判例法》规定,任何一个人,如果回国后会遭受死刑、酷刑和不公正的待遇,都不能将其遣返回国。加上加拿大司法体系1976年就废除了死刑,所以,甚至一些恐怖分子都在加拿大流亡,逃避本国的司法制裁。赖昌星就是利用“回国后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在加拿大开始了漫长的居留。如果不能保证赖被遣返后免于死刑,赖还可以继续赖在加国。目前已经穷途末路的赖昌星正在做最后的困兽之斗——2005年末,加拿大媒体已经刊登出了赖昌星开始要求对其被遣返进行风险评估的标题新闻。一位法律专家对媒体记者表示,赖昌星一家会被交由移民暨难民局做遣返前风险评估,大约需要6个月。如果所有的风险都被否定,将会采取遣送行动,最快需要9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赖昌星又为自己争取到几个月在加滞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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