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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女婿为何还能领取岳父的保险金?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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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女婿为何还能领取岳父的保险金?
  
  编辑同志:
  我是父母的独生女,五年前经人介绍李某成了我家的上门女婿,婚后我和李某感情尚可。2002年5月,我俩商量并征得父母的同意为两位老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每人保额3万元。在保障单投保人、受益人栏都填的是李某的名字。去年由于种种原因我和李某离婚,就在我们离婚后不久,我父亲因车祸意外死亡。在我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父亲的保险金的同时,李某以他是受益人为由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最后,保险公司将3万元保险金给付了李某。请问,离婚的女婿为何还能领取岳父的保险金?
  读者 梅兰
  梅兰女士: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人。《保险法》第61期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第63条还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要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得权益,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所以,受益人的指定、变更或撤销,如果未通知保险人的,则不能对抗保险人。所谓不能对抗保险人,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仅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对被保险人以其他方式(如遗嘱或其他合同)指定但没有通知保险人的受益人承担任何义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所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而其他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如:保险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保单抵押贷款权、获取保险单红利等),原则上应属于投保人所有,而不属于受益人。
  你来信反映在你与李某离婚 ,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也就是你父亲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推断:你父亲默认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受益人李某现在仍然是该保单合法的受益人。因此李仍享有受益权,这一受益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尽管李某已不是被保险人的女婿,但由于你父亲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受益人,所以,该笔保险金还是应由李某获取。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单国胜
  
  交警队未及时出警受害人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编辑同志:
  2004年5月9日晚,我在外出差途中被一辆快速行驶的卡车撞作伤,肇事车辆逃逸。我被途经现场的路人送往医院抢救,并向交警报案。由于交警队未及时出警,导致现场证诚灭失,无法追查交通肇事者。我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队所属公安机关对其行政不作为,致使无法查清交通肇事者,造成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读者 张生
  张先生: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赂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辆减速通过;
  (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导等车辆一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五)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对于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本案中,交警队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在交通事故责任人因现场证据灭失而无法追查,受害人无法向其追偿的情况下,就有权请求交警队进行国家赔偿。
  江苏省连云港市律师李德勇
  
  交通事故索赔可以“择富弃贫”吗?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我乘坐李某的出租车回娘家,途中,李某的车与孙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致使我身受重伤,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其他方面的损失也很大。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考虑到孙某家贫如洗,小货车很破旧,值不了多少钱,赔偿能力十分有限,于是就要求李某赔偿我的损失,因为我身受重伤,承运人李某是有责任的,且其有赔偿能力。可李某认为,在本次事故中,他也是受害者,我受伤责任完全在于孙某,因而拒绝了我的索赔。请问,交通事故中能否“择富弃贫”?
  读者黄竹
  黄竹女士:
  就你所述情况看,你可以“择富弃贫”,向承运人李某索赔。因为本案存在两种法律责任和两个责任人,受害人有权选择索赔对象。
  一是违约责任,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是承运人,你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他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将你安全地运送到约定地点,可他没有把你安全地运送到约定地点,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你有权向李某索赔。
  二是侵权责任,即你身受重伤系因交通肇事行为所致,肇事人孙某应负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孙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使你身受重伤,由于他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也就是说,你也有权向孙某索赔。
  本案中,虽然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究竟向哪个责任人索赔有利于自己,你有权自由选择。从你所述情况看,由于李某的赔偿能力强于孙某,因此你完全有权选择李某作为索赔对象。鉴于李某拒绝赔偿,你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