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向商业贿赂开刀

作者:邹德萍 铁金伟 颜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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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门”事件,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有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据2005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
  2005年底,从高层传出的信息表明:商业贿赂的猖獗已到了最后期限。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从去年底至今年初,高层决策引人注目,中央频频“亮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书记连续用了三个关键词:“认真开展”、“坚决纠正”、“依法查处”,可谓字字千钧。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并在中纪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由中纪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做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进行了法律准备。
  
  花样繁多
  
  什么叫商业贿赂?说得直白些、通俗点,就是在给买方(个人)各种好处后做成了交易,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中饱私囊。这种腐败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名义、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其主要花样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所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员。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通得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名日: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
  吹捧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公司违规操作,甚至是黑吃黑,这些所谓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真正像吴敬琏、刘姝威这样有正义、良知和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家,中国能有几个?有些所谓专家竟然不惜卖掉一生清白和灵魂以及职业操守,真可悲!
  促销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在会前或会后送上门。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万至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偷税达200亿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这种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此话怎讲?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真可谓:一句得生,一句能死。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上。但他们也不会单刀赴会的,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己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是虽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开支,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目的国的货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学习,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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