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理发时丢失皮包,理发店该赔吗?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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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发时丢失皮包,理发店该赔吗?
  
  编辑同志:
  前几天我去一家理发店理发。进门时店里一位顾客都没有,就随手把自己的皮包放在沙发上。在我理发的过程中,陆续进来了几名顾客。在我理完发要付钱时,发现皮包不见了。内有6000多元现金,有存折、证件等。为此我和理发师吵起来。吵声惊动了经理。经理反问我:“你带皮包来,理发时委托我们保管了吗?事先你也没告诉我们皮包内有6000元呀!现在皮包丢失了,怎能证明里面有6000元?”后来我拨打了“110”,警察录下了笔录。请问,从法律角度讲,理发店该不该给予我赔偿?
  读者:宋生
  
  宋生读者:
  顾客进理发店理发,即与理发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看管顾客行李不在合同规定的义务范围之内。由于你将包放在店内时并未给理发店说明,未交理发店保管,因此该包丢失的责任在你自己,理发店可不予赔偿。
  江苏东海县律师所李勤古
  
  在饭店用餐被打,饭店应否负责?
  
  编辑同志:
  前两天我的一个朋友过生日,我和其他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就餐。菜上桌以后,我和朋友们高谈阔论起来,正在兴头上,我的朋友无缘无故被一个酒鬼打伤,头上缝了十几针。这个酒鬼就是旁边桌上五人中的一个。警察来做了笔录,但打人者已经溜走。请问,事故发生在饭店内,饭店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读者:田玫
  
  田玫读者:
  在饭店消费,饭店应保证消费者安全,因此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东海县律师所 李勤古
  
  丈夫与他人同性恋,离婚时我可否请求赔偿?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家庭经济拮据,2003年春节后。刘某前往广东打工,刘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搞起了同性恋。面对刘某一天天的冷淡,我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我和刘某感情也已彻底破裂。现在我收集到足以证明刘某同性恋的证据,准备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听说法律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问,丈夫与他人同性恋,离婚时我可否请求赔偿?
  读者:高玲
  
  高玲读者: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配偶”、“他人”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也就是“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高玲读者,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同性恋的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列内。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江苏省东台市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偷录别人通话违法吗?
  
  编辑同志:
  我的办公室里共有四个工作人员,每个人的办公桌上都有一部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机。这四部电话机是串机,共用同一个电话号码。前几天,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一个同事在偷录我的电话。经过观察我发现他经常偷录别人的电话。这样一来,别人在电话中的谈话内容他都可以听得一清二楚。事情曝光后,这个同事却强辩说他并无恶意,只是好奇而已。请问:这个同事的行为违法吗?
  读者:王丽
  
  王丽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中应具有的资格。
  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
  1.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
  2.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3.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私生活权和保护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使公民享有私生活领域的权利与自由。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
  2.公民享有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
  4.公民享有荣誉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
  在信息化社会中,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如果公民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为权利主体不可能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公民有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这是公民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精神生活的安宁。
  具体到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实际上是保护公民隐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果你的同事在偷听了你与他人的通话后,非法宣扬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照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处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李键
  
  学生欠学费学校不给毕业影响就业咋办?
  
  编辑同志:
  我是某大学的学生,经过四年的苦读,我完成了全部课程,毕业已经三个多月了。同学们都发了毕业证。可我因为欠学校的一些学费,毕业证一直没有发给我,严重影响了我的就业。现在我一时无力交纳欠费,这该咋办?
  读者:天小
  
  天小读者:
  教育法第43条、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高校与学生间也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学生应当履行合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时向学校交费。但因欠费不给毕业证,学生无证不能就业,不能就业未有收入,会给偿还欠款带来困难,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你能不能和学校协商一下,找个担保,立个还款计划,先把毕业证给你。以方便你的就业。教育法第2l条、28条、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证书的权利。颁发学业证书是国家授予学校、教育机构的行政权利,是一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毕业证书,是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标志,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也是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机构、学校的义务。该发而不发学业证书,是对学生教育权的侵犯。对学校不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学生可依法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学校也可以依合同和高等教育法第54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学费的规定,起诉欠费学生。最好的办法是协商。
  黑龙江大庆市法官 王景龙 宫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