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时差13秒,失主起诉银行

作者:黄 红 杨丽艳

字体: 【



依次输入相关内容;网点负责人对储户账户挂失交易认真审核并授权;在账户冻结后,再次查询该账户存款未支取后,才能发给储户挂失申请书回执。按照这种做法对银行和储户的利益保护才会很充分。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董彦林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当事人之间因储蓄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李华婷和银行,要正确处理本案,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本案的案件事实在法律流程上,经历了以下过程:
  1.储蓄合同的订立李华婷的存折在银行开户后,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不但成立,而且发生法律效力,李华婷和银行之间存在以下约定的内容:李华婷如果到银行申请对自己的存折挂失,银行受理李华婷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该存折现存金额的支付。
  2.储蓄合同的履行案件的事实反映了合同的履行过程:李华婷到银行申请存折挂失,银行工作人员经微机查询得知李华婷的存款未被他人支取,余额为13120.55元,受理了李华婷的申请,出具挂失申请书。银行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操作手续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但就在银行正为李华婷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存折上的13000元被他人支取,造成李华婷13000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形成诉讼后,争议焦点是银行受理李华婷申请挂失的时间点。如果受理挂失时间认定为银行向李华婷出具挂失申请书之时,此时存款未被他人支取,那么银行由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李华婷的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挂失时间认定为挂失程序终了,在申请书上面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之时,此时存款已经被他人支取,那么银行由于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造成李华婷的经济损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争议如何处理呢?应当看合同对此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再看法律对此有没有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具体规定,又包括平等、公平、正义等原则性规定。本案中李华婷申请挂失的时间如何认定,在双方的储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就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就是据此做出的。
  (责编:韩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