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诉讼也属社会正常生活之一种

作者:吉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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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这个词语是近年来使用频率上升最快者之一,当然还是见于书面较多,在民间更通俗地常用“打官司”一语来代替。这个现象从一个侧面很生动地体现了当今中国社会的急速变化,尤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都需要以法律来调整,因此也就更需要社会大众有与此相适应的心态。
  然而,现在在相当多数人的心目中,“打官司”还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好像只要一把事情闹到法院,这人似乎就与坏人沾了边儿。还有很多人认为不管有理没理当原告总比当被告强,当原告从心理上似乎就占了上风,当被告就有灰溜溜的感觉。无怪民间有恶人先告状的感慨。这些都说明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对于诉讼的认知存在许多误区。
  分析这个问题如果从浅层说原因,是许多人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定中“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在各种诉讼中,比较被动的被诉一方会被称为“被告”或“被告人”,但请注意,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被告”一般用于民事诉讼当中,而“被告人”一般用于刑事诉讼当中。分不清二者区别的,不但是普通公民,连一些宣传法制的影视剧都常出这样的硬伤:有部名为《罪证》的电视剧演到法庭开庭时,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被告人站在庭上时,面前摆着的牌子竟然是“被告”二字。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是以公诉为主追究犯罪,那个成为“被告人”的一旦被法院认定犯罪,必然先已滑出了道德范畴,在人们眼中当然就已不是什么好人了。而民事诉讼则不同,它是保护民事权利,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必要的诉讼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同样。再换句话说,就是原告最后不一定是胜方,被告也不一定是败方,关键看谁有理,谁有证明自己有理的证据。
  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卷进刑事诉讼当中的几率很小,而涉及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婚姻啊,财产啊,身份啊,经济往来啊,都可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矛盾纠纷,一旦矛盾纠纷不能以“自力救济”方式解决,就当然要走向“公力救济”——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以解决。所以,生活中出现了这类诉讼,大可不必大惊小怪。况且有了矛盾不是用或武力或强势或更加邪门歪道的个人方式解决,懂得求助于法律才是文明和进步的表现。
  很多人还不能以正常的心态看待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因,如果往深层次说,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而且不仅民刑不分还是政法合一——地方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当地执法的长官,开封府尹包拯在公堂上既断过谁偷割了邻居牛舌头的案子,也断过不但重婚而且买凶杀人的背信弃义的陈世美铡首案。
  所谓官司,其原始义本是指百官的,后来才被引早为专指诉讼,其原因可能也与在专制主义社会里各地方行政长官执掌判案权有关。古时人民上公堂见官,要跪下回话,未打官司心理上先自矮了三分,若非万不得已谁愿意轻易去擂鼓喊冤呢!“屈死不告状”,“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民间长期总结出来的惨痛经验。包拯、海瑞、于成龙等所以成为戏曲台上被着力美化渲染的清官,还不是因为他们相对于那个时代的总体只能算“凤毛麟角”吗!古代剧作家出于无奈,只能把人民的希望寄托在他们锁定的几个特立独行的人物身上。这是历史的悲哀。
  这种长时间的文化熏陶必然在中国人的骨子里沉淀下来成为积垢。
  如今毕竟不同了,历史已经跨入二十一世纪。然而脱胎于几千年专制主义社会的新中国虽然对旧的意识形态做了全面否定,也仍然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深入彻底扫荡,因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以各种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矛盾。走向法治是发展的必然。大众的心态其实也是搞好法治建设的基础。绝大多数人是否能够以平静、理智的态度对待社会生活中的诉讼,应该成为检验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