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三车轧了同一人,谁是真凶

作者:阿 建 和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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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大年初二晚上,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的鲁林江在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逃逸。此后,鲁林江又连遭两辆汽车碾压,最终气绝身亡。
  那么,鲁林江的死究竟是哪辆车造成的,该由谁来赔偿死者鲁林江家属的损失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2006年1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三车先后撞压,过路人当场气绝身亡
  
  2005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二,晚上7点多钟。天气有些阴冷,偶尔传来稀稀拉拉的鞭炮声。
  52岁的鲁林江是泰兴市泰兴镇一家企业的工人,家住泰兴城区。当天晚上,鲁林江从亲戚家串门拜年后,骑自行车回家。
  鲁林江骑着自行车从南向北,斜穿江平线公路。这时,从他后面上来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踏板摩托车与鲁林江撞到了一起。鲁林江被撞飞数米远,倒在地上,摩托车也随之倒地。
  骑摩托车的男子将摩托车扶起后,见鲁林江没有动静,立即驾车匆匆逃离现场,任由鲁林江躺在公路中央。
  家住公路边的居民封其国说,当时,他吃过晚饭正在阳台上玩。他看到这一幕后,立即打手机报警。报警电话还没接通。几分钟后,一辆从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径直从鲁林江身上碾过,眨眼间,轿车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封其国目睹了整个事发过程,他惊呆了。因为天黑,他没有看清肇事摩托车及小轿车的车牌号。
  没多久,路过的司机成刚驾驶轿车从南向北行驶,撞上了倒在公路右侧行车道上的鲁林江的自行车。接着,成刚发现了倒在公路中间的鲁林江,立即停车报警。
  封其国和过路的几个行人刚要上前看个究竟。这时,泰兴市张桥镇焦荡村的戴永康驾驶自家的面包车正好从此路过,他没有看清前方路况,驾车径直从鲁林江身上碾了过去。他意识到情况不对后,立即刹车。
  有个行人看清戴永康面包车的车牌号后,对戴永康说:“没你的事,这个人已经被几辆车轧过。”戴永康遂离开现场。回到家后,戴永康越想越感到不安,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鲁林江早已气绝身亡。
  
  警方调查:一时无法确定哪辆车是真凶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公路上只有摩托车上掉落的挡风板、后视镜,警方未能查获逃逸的摩托车和轿车。民警对戴永康的面包车检测时,发现这辆车变速箱尾部沾有肉末,电瓶支架前部底板有血迹。
  经法医鉴定,鲁林江头部有大量血迹,额头部多处挫裂伤,口鼻腔内及骨耳出血,胸部塌陷伴多肋骨骨折及皮下气肿,腹部隆起有波动感,右下肢多段骨折畸形。鉴定结论:鲁林江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腹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勘验,泰兴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鲁林江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倒地后生死不明,接着被一辆轿车碾压,摩托车和轿车均逃逸,鲁林江又被戴永康的面包车碾压。鲁林江因事故死亡,但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具体确定是哪辆车所致。
  据了解,戴永康的车辆曾向财产保险泰兴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双方特别约定,如车辆属营业性质,同意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鲁林江的死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上有83岁的老母,妻子失业,唯一的儿子还没有成家。全家就靠鲁林江的工资度日.一家三代人挤在2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
  2005年3月18日,鲁林江的亲属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永康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损失30余万元。
  
  法院一审:连带赔偿责任由一辆车承担
  
  戴永康称,他驾驶的面包车碾压的是死者的腿部。在他的汽车碾压之前,已经有一辆黑色的轿车碾压过鲁林江的身体,鲁林江当时已经死亡。他的汽车碾压的是死者的遗体。戴永康申请了两名证人到庭作证。
  鲁林江的亲属认为,这两名证人当时距离现场五六十米,当时天已经黑了,能见度较差。两名证人是亲兄弟,是戴永康找来的,证人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事故发生过程中,成刚、封其国二人已在现场,警方调查了成刚、封其国。封其国的证言与成刚的陈述之间相互印证,比较可信。到庭两证人作证的时候已经是案发后很长时间了,两证人陈述戴永康只碾压了鲁的腿部与警方的检测结论所确定的“戴永康的车辆底部沾有肉末和血迹”的结论相悖。因此,泰兴法院没有采纳两证人的证言。
  保险公司称,据他们了解,戴永康平时在焦荡一带从事面包车出租,属营业性质,因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他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泰兴法院认为,戴永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1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及死者鲁林江均有违章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摩托车主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采取抢救措施,逃离现场,放任事故结果扩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轿车车主以及戴永康夜间通过事发地段,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驾车从鲁林江身上碾压过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林江夜间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仔细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泰兴法院认定受害人的总损失为25万余元,由鲁林江、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按10%:60%:15%:15%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但因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共同侵权致鲁林江死亡,对此事故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永康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摩托车主、轿车车主追偿。
  2005年7月14日,泰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鲁林江亲属10万元;戴永康赔偿鲁林江亲属142680.2元。
  
  争论焦点:一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判决一出,戴永康及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戴永康坚称,在他的汽车碾压鲁林江之前,鲁林江已经死亡。
  二审期间,关于戴永康的车辆碾压到鲁林江之前,鲁林江是否已经死亡,戴永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戴永康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两个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车肇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为: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2.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4.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结合这起交通事故,三车肇事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侵权人对受害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其中两名肇事者逃逸,故应由戴永康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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