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汤加丽的烦恼

作者:田 浩 沈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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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加丽,是一位优秀的舞蹈演员,一本被称为“国内第一本实名人体摄影集”的写真集,让她一夜成名,同时也让她官司缠身。
  事情还得从2002年9月说起。当时,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国内第一个实名人体摄影出版物”——《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书中收集了专业舞蹈演员汤加丽的数百张人体艺术图片,书中的大量正面裸露镜头引起社会各界一片哗然,各类媒体纷纷报道,该书及书中的女主角汤加丽也一度被称为“中国人体艺术写真第一人”。
  各媒体和舆论将此事炒作得沸沸扬扬,一系列的官司也接踵而来。2003年7月,由于人民美术出版社在出版写真集时,只在作者一栏署了“汤加丽”的名字,没有将摄影师张旭龙一同署名,张旭龙以侵犯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人民美术出版社推上被告席。经审理之后,法院裁定,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同年11月,张旭龙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并支付摄影稿酬206080元。2004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并赔礼道歉。
  但是,关于写真集的纠纷还没有结果,官司也没有就此打住……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4年9月,曾经作为被告的汤加丽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摄影师张旭龙告上法院。同时,吉林美术出版社和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也成为了此次诉讼的被告。
  2001年至2002年期间,作为专业人像摄影师的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写真艺术照片,双方在拍摄期间曾签有四份拍摄协议,分别形成于2001年3月28日、5月15日、8月27日及2002年4月8日。3月28日协议约定:“本次人体拍摄属于创作摄影,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及展出,其相关本次拍摄的各类技术资料归属于摄影师。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5月15日协议约定:“本次人体拍摄隶属于创作,供人像拍摄等专业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其相关影音资料及拍摄现场属技术研究配发拍摄示意图使用,并为其模特拍摄负片为自己保留所用。”8月27日协议约定:“本次唐韵(系一次摄影展名称)及人体摄影隶属于商业摄影。为唐山美洋达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付与模特费人民币三千元及样照一套。模特授权于摄影师对其肖像权的使用,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
  在2002年4月8日的拍摄协议中,双方约定“……著作权隶属于摄影师。享有作品的首发权、出版权……专业人体摄影部分胶片由摄影师带回用于展览及摄影专集的出版。由于拍摄为商业行为,支付模特费用人民币三千元整,样册一本价值人民币五千元整。模特肖像权的使用归属于摄影师。”
  人体写真很敏感,但有了这四份看起来无懈可击的拍摄协议,也让摄影师和被拍摄者都放了心。然而看来很严谨的四份协议,在后来的官司中却各有各的解释,相持不下。
  2002年11月20日,张旭龙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将作品交付乙方独家出版并发行,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11月12日起至2005年11月12日止。甲方必须向乙方保证:确实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或依法取得了出版本作品的代理权,乙方可以放弃对本作品著作权合法之审查。如有第三人足以证明本作品有违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任何形式的纠纷,甲方愿负全部责任,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足额赔偿。签订合同时,张旭龙向吉林美术出版社提供了与汤加丽签订的拍摄协议。之后,吉林美术出版社便出版了后来引起纠纷的两本书:《汤加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上、下二册精装本和《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简装本一套两册。
  对于这一事件,原告汤加丽在其后来所写的书中回忆道:“他非常漫不经心地告诉我,说他准备出一本书,书中图片大多为我的人体图片。当时我一下就蒙了,因为在拍摄之前,他讲也就是一两家杂志发表一两张图片而已,并且看不清人脸,怎么这一下,从来没有打过一次招呼,就突然要将我的写真图片出书了!我赶紧问他能不能不出,他不容置疑地说不行,合同已经签了,要不出,谁来赔偿损失?我又战战兢兢地询问,我不同意呢?他立即变了脸,义正词严地告诉我,咱们不是签过协议吗?你得负法律责任!我又蒙了!可能实在是看不过去,也可能是出于好心,他就劝告我:‘我出,你也可以出嘛,而且这样你还能控制质量。’思前想后,我认为这恐怕是我唯一的出路了。就这样,糊里糊涂地,我开始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里的他就是指摄影师张旭龙。此时的汤加丽,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004年2月2l日,汤加丽在北京劳动大厦礼品部购买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张旭龙著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简装版图书一套两册、《汤加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精装本图书一套两册。共收录汤加丽人体摄影照片180余幅。在《看见记忆》精装本图书中还附有“走进记忆汤加丽人体写真”VCD光盘一张。
  汤加丽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和北京劳动大厦一并告上法庭,诉称,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劳动大厦销售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中使用了她的肖像,署名为张旭龙,这是未经她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她的肖像权,另两个被告发行销售该图书也应承担责任。她要求被告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51万元。但是,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原告撤回了对劳动大厦的起诉,对此,原告给出的解释是:这是原告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起诉谁不起诉谁都是原告的权利。
  2004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争议的焦点是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图书使用汤加丽肖像是否经汤加丽授权,以及吉林美术出版社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2005年5月23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对《汤加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上、下二册精装本、《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简装本的销售。
  二、被告张旭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书面向原告汤加丽赔礼道歉,具体致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三、被告张旭龙赔偿原告汤加丽人民币30万元,吉林美术出版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汤加丽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激辩 唇枪舌剑
  
  2005年12月6日和2006年1月12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告之一的吉林美术出版社没有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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