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如果选择离婚,我能得到什么?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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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和老公是1998年结婚的。现在我们的情况是女儿7岁,从小被婆婆控制。房子没有贷款,购房合同是我的名字,但现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现有存款10万元,现金卡l万元。如果现在我选择离婚,孩子、房子、钱的分配结果是什么?我的底线是孩子和房子,请问我该如何才能达到期待的结果?
  读者 林女士
  
  林女士读者:
  如果房子、存款(现金卡)都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夫妻应当平均分割。如果上述财产是一方婚前所得的,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这里的婚前婚后是指你们办理结婚证的时间。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谁要房子,就要给予对方一半房价的补偿;双方都主张产权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问题你们可以协议处理,在离婚协议书上必须写明子女随哪方生活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如果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条件的,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子女随父母中一方时间较长,或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与之感情较深,都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哪方生活的理由依据。从你的情况看,婆婆长期抚养孩子,你在争取抚养权方面困难较大,建议还是以协商为主。最后要说的是,希望你们就近到律师事务所找专业婚姻律师进行咨询,详细完整地陈述一下你的具体情况,这样的咨询回复会更为准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竹
  法律咨询电话:13389088778
  
  在被人打时进行反击致人死亡了,应当负什么责任?
  
  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熟人,因打架致人死亡,现在被关押。打架原因是死者酗酒,借机生事,先将我的熟人打伤,熟人不满,就发生了口头争吵,死者抄起擀面杖欲再次进行打斗,将前去拦挡的熟人的爱人的胳膊打伤,情急之下,熟人顺手抄起一个铁管(普通水龙头用的铁管)进行反抗,事后才知道当时是打在头部,熟人即于当晚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术后七天死亡。能否认为是正当防卫或义愤杀人?
  读者 李林
  
  李林读者:
  你所说的案件性质根据刑事法德的界定应当是防卫过当。死者先将你的朋友打伤,后发生口角,又拿擀面杖想要伤人,并将其爱人打伤,有侵害意图,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拿铁管进行反抗,属正当防卫,但是将他人打伤致死,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过当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限度如何,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实际为标准。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凡是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用激烈、超强度的手段进行防卫。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3、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重伤、杀害手段进行防卫。4、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后,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继续加害等。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
  法律咨询电话:13132512388
  
  “夫妻忠诚协议”这把锁能对夫妻关系起锁定作用吗?
  
  编辑同志:
  某酒店服务员李某,在接待中认识了某公司年轻英俊的经理助理张某。李经过一段时间的猛追,终于和张结为伴侣。为了防止婚变,婚前经李提议他们签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夫妻必须相互忠诚,任何一方不得和任何异性单独接触,任何一方不得以感情变化为由提出离婚终止婚姻关系,如一方法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十万元。婚后两年,张被提拔为公司副经理,但张逐渐感到只有初中文化的李某素质低,生活中很难与其交流,特别是她疑心大,对他的个人空间干涉多、过问多,于是他想起诉与李离婚。按照他们的协议,张能提议离婚吗?李若提出按合同法追究张的违约责任,张应否按忠诚协议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读者 德江
  
  德江读者: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但婚姻法上的规定只是一个倡导的条款,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对应,合同法以调整动态财产关系为特征,是一部强调平等、协商、有偿的法律。忠诚协议没有合同债发生的依据。合同法第l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明确排险了忠诚协议对合同法的适用,从合同法的角度忠诚协议也是无本之木。所以以合同法为依据要追究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另外从张、李所签的忠诚协议本身来讲,不准单独与异性接触、不得以感情变化为由起诉离婚、终止婚姻关系,也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李不能以忠诚协议阻却张提起离婚的诉讼,李以忠诚协议要求按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张的违约责任,要张按约支付十万元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婚姻是不能加锁的,是用锁锁不住的。
  大庆林甸法院王景龙 春兰 福臣
  
  离婚后想再婚若孩子父亲不同意我还能带子改嫁吗?
  
  编辑同志:
  我和胡某3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我生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离婚后,胡某一直按照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还多次托人说情,欲与我重修旧好。然而,我对胡某已没有感觉,并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经过半年时间接触后准备与张某结婚。胡某为阻挠我与张某的婚事,给我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就要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儿子是我的心肝宝贝,我坚决不同意。请问:离婚后想再婚,若儿子父亲不同意我还能带子改嫁吗?
  读者 刘 梅
  
  刘梅读者: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你与胡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你生活,由你直接抚养,但胡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你们离婚而消除。胡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那么,是不是只要胡某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就能够得到支持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什么情况下才能变更抚养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来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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