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纯洁少女惊呼:谁是我的父亲

作者: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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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应如何认识该案的现有证据呢?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永强认为,该案的判决并不是非鉴定不可。理由是,原告可以通过完善间接证据锁链,而法官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下判。因为民事诉讼法讲究“优势证据”,假如原告证据较被告有优势,法庭就应采纳。不必一定要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才能判决。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1事务所律师王建人对本案涉及的问题有较深入的思考。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目前颁发的唯一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个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鉴定的案件,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对从严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便操作。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目前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因亲子鉴定而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制约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再有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亲子鉴定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不宜加以提倡。所以如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无权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否则就违背了当事人自愿进行鉴定的原则。那么,法律应如何应对像本案杜某这样坚决不愿作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呢?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应适用证据规则中的推定原理。在本案被告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又无法强制其进行,诉讼中的事实真假不明又无法找出证据加以证明时,可以运用推定加以解决。否则,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本案的杜某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当然,杜某也可以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这对他来说比较容易,其最直接的反证方式便是提供DNA样本,配合原告作亲子鉴定。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不稳定,婚外性行为增加。非婚生子频繁出现,类似本案由于被告不愿做亲子鉴定而使原告举证不能,进而使诉讼陷入僵局的例子不少见,原告的实体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我认为应完善立法,同时具体考虑案件情形,或放宽此类案件进行推定的条件,或确认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参照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使对方不得不去做亲子鉴定以证明与申请方相反的事实。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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