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这台中奖的电冰箱归谁?等

作者:段 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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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台中奖的电冰箱归谁?
  
  编辑同志:
  我现在遇到一件难事,想求得法律专家的帮助。前些日子我们城里最大的百货店办店庆活动,许诺购买1000元以上商品的可以参加抽奖,一等奖相当不错,是一台电冰箱(价值3000元)。我正好去商店买东西要送人做结婚礼物,买够百货店的抽奖标准,获得了一张抽奖券。刚好我第二天要出差,就把抽奖券交给一个同事,让他帮我去抽奖。想不到我回来后,他不再提抽奖的事。我开始没在意,后来听其他同事风言风语说他得了一台电冰箱,就怀疑是我的奖券中奖了,一问,他却说,你不是说把抽奖券送我了吗?当然该我得。我觉得特窝囊,当时我说的是:“我没工夫了,你帮我看看能不能得奖?”他却说,你说的是:“我没工夫了,你拿去看着办吧。”现在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
  读者 王为强
  王为强读者:
  你好。你在这件事情上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参加有关店庆活动,获得的一张抽奖券,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而该店承诺抽得一等奖是一台电冰箱(价值3000元),这是符合规定的。
  你获得抽奖资格后,因第二天要出差,把奖券交给同事,让他帮您去抽奖,这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你在委托他时有没有其他同事在场?如果其他同事证明你让他替你抽奖,你就无须担心电冰箱到不了你手中。如果当时除你们俩之外无人在场,对方抗辩是你送给他的抽奖券,那么你的同事对他的抗辩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这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基于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这种前提下,可以做如下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你的同事是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的。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你同事的行为既属于超越代理权又未经你追认,也属于不当得利。他不该得这台中奖的电冰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因此,你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你的同事,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他向你返还财产——你所中奖的电冰箱。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炼
  法律咨询电话:15902235705
  
  抢赌场上的钱是否犯法?
  
  编辑同志:
  在我们这里,一些人发现有人赌博,他们就自己去抓赌,将赌场上的钱物抢走,还说这是在维护国家法律。还有人说,法律只保护合法财产,赌场上的钱物都是非法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 吴登永
  吴登永读者: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它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生产和工作,有些甚至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尤其严重的是,它还诱发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赌博行为必须严加制止。但是制止赌博行为,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人民群众也应给予适当的协助,也就是说,对赌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理。即使赌博的赢家是非法所得,这笔赃款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予以剥夺,其他人如果据为己有的话,这实际上是由这个人的非法所得转变为另一个人的非法所得,其性质是完全一样的。一般来说,不提倡由群众自行出面制止赌博行为。当然,有时群众出于义愤出面制止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把没收的赌资上交给国家。你信中所谈到的这种情况,他们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而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抢劫赌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
  
  怎样才能把一起自主创业的事情办好?
  
  编辑同志:
  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现在国家号召我们自主创业,但我有些顾虑。因我们师兄创业时有过不愉快的经历:他们几个人合伙创办了一个电脑软件公司,开始商量的是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运作起来后情况比较复杂了。有人负责跑外联系业务,有人技术比较好,贡献比较大,也有人基本什么都不干,最后在分红时却基本还是按出资分的,于是有人心理不平衡,导致最后公司办不下去了。请问,今后像我们这样自主创业的,应该注意怎样将合伙一起做事的规矩订好,才能避免以后发生争执呢?
  读者 何望之
  何望之读者:
  你好,你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混淆。到底是创办公司还是创办合伙企业,这在法律规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现将有关问题的要点作一个简要介绍,请你参考:
  若是创办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有限责任。
  但若是创办合伙企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地说,是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若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修改后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更加规范。它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包括可以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定义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种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该法还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归根到底,适用公司法或者适用合伙企业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绝不相同。前者是有限责任,后者则是无限责任。这后一种责任是很厉害、很难承受的。
  由此看来,相关的法律咨询已经不足以帮助你解决订好规矩,自主创业,以免以后发生争执的问题了。建议你聘请专业律师帮助你进行相关的法律策划,通过实际操作,有效解决你们几个人面临的这个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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