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别人借用我们驾驶证办车辆过户,而后该车发生违规罚款应怎么办?等

作者:余 楚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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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借用我们驾驶证办车辆过户,而后该车发生违规罚款应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因缺少法律知识,应上海私营企业老板吴定仁的请求将我妹夫的无锡驾驶证借给他,用于他的公司收到抵债来的一辆无锡牌照的尼桑车过户。2006年6月,吴出了一个书面声明,说该车的一切手续和责任都与我妹夫无关,由他负责。但我们不知道,在2005年12月他已将这辆尼桑车私自以报废形式作价5000元卖给上海沪吉汽车销售公司的黄坚明(既没告知我妹夫也没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同意),而黄又在2006年3月以15500元倒卖给钟柏泉。钟常年在江苏承包工程,自2005年5月至今年8月9日,钟驾驶该车共违反交通法11次,罚款达6000元,而这些违法通知书全寄到了我妹夫家。我很着急,打过70余次电话给上海的吴定仁,要求他找黄坚明接受罚款并去赶紧办理过户手续,但始终无结果。黄拖不过去了,才说车已卖给钟柏泉,现在钟不肯露面,也不知道他的地址,而我妹夫的驾照又要面临2006年的年审,这件事对我们的伤害很大,想请贵刊帮助咨询,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解决?该尼桑车档案在无锡,我们是该在无锡起诉还是到上海起诉?
  读者 浦苏山
  浦苏山读者:
  你好。这不是一个基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由公安交管机构依法定职权进行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接受处罚,承担罚款责任的问题。
  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罚款责任?在这个案件中,你的身份是证人,你的妹夫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你妹夫应及时向寄发违法通知书的交管机构提出违法通知申辩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同时把吴定仁、黄坚明和钟柏泉列为第三人,说明钟、吴及黄应当承担本案过错责任的理由。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妹夫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管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管机构应当采纳。交管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若交管机构对你妹夫的申辩仍坚持原处罚,你妹夫可以依下列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交管机构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交管机构下设的公交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交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仍可将钟、吴及黄列为第三人。
  若经行政复议后,你妹夫所受的原处罚仍被维持,或者被改变原处罚但受减轻处罚或受其它处罚,则你妹夫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交管机构区域内相应管辖层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律师提醒你,你妹夫借驾照给别人,是否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是要由交管机构决定的。但是,你妹夫的过错,要比实际的违章责任人小得多。此外,吴写出责任承担书,也是排除你妹夫有关责任的一个重要证据。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 楚
  法律咨询电话:13920297898
  
  我弟弟被打伤,我找人写证明材料能做有效证据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弟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青年打成重伤,当晚公安机关就将凶手抓获了。为了尽快惩处罪犯,我私下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了情况,他们有的写了证明材料,有的由我做笔录,他们自己签字按了手印,可当我将这些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他们说这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读者 刘志刚
  刘志刚读者:
  你弟弟被人打成重伤,你想尽快搞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个人私下搞调查取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在征得公、检、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协助搞一些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他们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公民个人是不能擅自去收集证据的。如果你认为当时在场的那几个人确实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那几个人调查取证。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
  
  他是否触犯了刑法?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侄子,现年20岁,前不久他开车把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们咨询了许多人,有的人说他应当定罪,有的人说仅需要民事赔偿就可以,不知他到底触犯了刑法没有?
  山东淄博读者 孟太林
  孟太林读者:
  您提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这个条文,他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关键就是看您的侄子是否具备以上的条件。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政
  法律咨询电话:13602050098
  
  迟延取货,货物损失由谁负担?
  
  编辑同志:
  今年7月14日,我单位在某商店购买8万元办公设备,清点后放到他们的一个库房,约定15日我们自提,但由于车未安排妥当,18日我们去提货,不料发现,由于一场暴雨引发的积水,使我们放在他们库房中的两台复印设备遭到了浸泡,我们和商店多次交涉未果,请问是否该由商店承担责任?
  福建读者 赵 闽
  赵闽读者:
  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看来是商店应当免责。《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白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不能认为,谁占有,谁就必然承担风险,还应考虑违约的因素。我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不会出现双方分担风险的情况。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清武
  法律咨询电话:13920449903
  
  随着夫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赔偿吗?
  
  编辑同志:
  6年前,我与前夫郝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由郝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今年春节期间,儿子燃放鞭炮时炸伤了邻居孩子的眼睛,为此邻居花去了医药费15260元。邻居要求郝某赔偿,可郝某刚刚下岗,一时无法拿出上万元的赔偿费。于是,邻居又找到我,要求我赔偿。可我认为,儿子未同我一起生活,我无法尽到监护职责,孩子致人受伤,是因郝某监护不周所致,与我没有关系。请问,不随我生活的儿子闯祸后,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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