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闪婚前后

作者:文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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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冬的夜晚寒意袭人,徘徊在灯红酒绿的大街上,楼梦不知道自己该何去何从。无奈之中,楼梦用手机拨通了李荣母亲的电话。李荣的母亲是一个在医院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护士,她相信婆婆对她儿子的病情一定会有所了解,也相信老人一定会告诉她。但让楼梦失望的是,婆婆根本不肯再接听电话,她接连拨打了几次,到后来对方干脆就关机了。
  第二天中午,楼梦赶到婆婆家。见到楼梦后,李荣的母亲冷冷的说:“你和李荣不管发生了什么,都是你们年轻人的事情,我们做老人的没有责任,也不想介入你们的纠纷。”
  婆婆的话让楼梦一下子哭起来:“妈,如果我是你的亲生女儿遇上这样的事情,你会怎么想呢?”老人沉默了,她过了一会儿说:“我知道李荣曾经的确染上过性病,还是我们医院一位姓吴的大夫帮他检查出来的。不过那已经是五六年前的事情了,我真的不知道他的这种病到底好了没有。这些年我虽然也常常看见他一直在偷偷服用药物,但我每次问他,他都说是前列腺炎……”李荣母亲的这番话不无道理,楼梦听后沉默了。
  这时候,恰巧李荣下班了,两人刚一见面又开始激烈地争吵起来。李荣还是不承认曾经患有性病,也坚决否认是自己把性病传播给了楼梦。他说:“我从来没有患过性病,怎么会传染给你呢?你要坚持认为是我把性病传播给了你,那你就去法院告我。”
  楼梦愤怒了,她经过几夜辗转反侧的思考,最终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到法院告李荣。她开始搜集有关证据。经过几个月的奔波,2005年3月12日,楼梦终于找到了一份李荣6年前的病历。根据这份病历的记载,李荣在6年前就已经患上了性病,而且一直没有能够治愈。
  “我真的没有想到,李荣会从一开始就欺骗我……他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且已经有了6年病史,一直没有得到治愈,但他不仅故意隐瞒,还在婚检时故意逃避,过夫妻生活也不主动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他是有意把病传染给我的。”说这番话时,楼梦几次泣不成声。
  楼梦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像李荣这样患有性病而没有完全治愈的人,是根本不能结婚的,所以她认为她和李荣的婚姻应当是“无效婚姻”。“他这样欺骗我,伤害我,我现在对这个男人已经完全恩断情绝。但就算是法院宣判我和他是无效婚姻,解除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我现在已经染上了这样的病,我今后该怎么办呢?”
  楼梦说她现在根本不敢多想这个问题,因为每当她想起这个问题时,她的头就会疼得厉害,她现在唯一的想法就是要让李荣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无效”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5年3月21日,楼梦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成都青羊区法院立案室,要求对李荣提起刑事诉讼,立案室的工作人员收下了她所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但是,20多天后,法院又把这些材料和证据退还给了楼梦,理由是“类似的刑事自诉案在我国还没有先例”。
  材料和证据被法院退回后,楼梦并不灰心,她又带着这些证据赶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李荣对她进行人身伤害。可当值班警官听完她的讲述和看了她所带的相关证据后,还是表示很难立案,对她说像这种婚内传播性病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国内也没有先例,李荣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道德范畴。
  在与律师商量之后,楼梦决定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起诉隐瞒病情、蓄意传染性病给自己的丈夫李荣。
  因楼梦与李荣结婚尚未满一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向李荣户籍所在地起诉。2005年5月11日,楼梦以李荣侵犯知情权、健康权和生育权为由,起诉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分割共同财产,李荣赔偿其医疗费2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005年8月11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由于本案中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也尚未治愈,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该是无效的。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原告楼梦与被告李荣的婚姻无效,被告李荣赔偿楼梦医疗费3556.7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楼梦对此判决不服,当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
  楼梦于是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财产损失2万元、结婚经济损失1.5万元、医疗费4809.37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
  2006年8月30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经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李荣的行为侵害了楼梦的身体健康,给楼梦造成了精神损害,理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为此,根据李荣的过错程度、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荣赔偿原告楼梦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7809.3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7809.37元。●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代 兴律师点评:本案中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另一个是李荣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还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达到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下,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如果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则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为李荣在婚前就患有具有严重传染性的性病,而且婚前六年都没有治愈,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知道此种情形,李荣不可能取得结婚证,而由于李荣故意隐瞒了病史才取得了结婚证,所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婚姻,结婚证应当由登记机关收回。
  依照法律规定李荣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了,同时还属于侵权的行为。李荣在明知自己所患的疾病具有严重的传染性,而且很难治愈的情形下,故意躲避婚前检查隐瞒病情,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故意将该疾病传染给了楼梦,在给楼梦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的同时,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痛苦,已经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楼梦因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等直接损失,同时还应当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作为弥补楼梦精神痛苦的抚慰。
  其实该案给我们大家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刚刚认识一个月的闪婚背后存在的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道德问题,这难道不是警示我们要慎重对待婚姻的一个典型案例吗?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编: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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