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法律问答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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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妈传闲话为什么传出了罚款?
  
  编辑同志:
  在整个小区里,张大妈是出了名的“长舌妇”,谁家有热闹她都要凑上去瞧一瞧,而且经常东家长西家短说些闲话。刘女士有了婚外情,偏偏让张大妈知道了,这下可有好戏了,小区里的大婶大妈们在一起闲聊时张大妈多次说起这件事。刘女士得知后,私下找到张大妈要求她不要再散布这件事了,而张大妈却认为自己说的全是事实,所以没理会刘女士。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了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经过后,对张大妈处以400元罚款。请问:为什么张大妈散布的全是事实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读者 练立鑫
  
  练立鑫读者: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散布他人的隐私即使全部符合事实,也为法律所不允许,而且,日益增多的偷拍、窃听、偷窥等行为也会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在本案中,刘女士有婚外情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也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而张大妈却把刘女士的隐私向外散布,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那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同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还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谢泽洪
  
  对离婚时隐瞒,离婚后变卖的房产再次分割时房价应如何确定?
  
  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外地搞房地产,因有外遇与我离婚。离婚时他名下有多少财产,我也不知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能听他说。最近听一位当时和他共同搞房地产经营的朋友讲,和我离婚时我丈夫他隐瞒了一栋当时花五十万元买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楼房。此事现已查明,我也问过已和我离婚的丈夫,他也承认,并说房子已于离婚后第二年卖了。现在法院已受理了我要求重新分割此房产的起诉,房子已被他卖掉,我想问一下,房屋的价格,应按离婚时的价格还是他卖掉时或现在的价格计算?
  读者 来香
  
  来香读者:
  隐藏即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蔽、藏匿,不让对方知道。转移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从一个处所移到另一个处所。变卖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毁损是将财物损、灭,使其形态消失或丧失使用价值。离婚时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违法的、侵犯对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对此婚姻法第47条对侵权方作出了“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规定。婚姻法第47条的具体规定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这样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你来信中提到的离婚时你丈夫隐瞒并变卖的房产再次分割时的价格,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对隐藏、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实施再次分割时,如一方隐藏、变卖的财产价格接近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时,可按隐藏、变卖时的价格为准。如一方隐藏、变卖时的价格低于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时,应以再次分割时的价格为准。如一方隐藏、变卖时的价格高于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的应以一方隐藏、变卖时价格为准。就高价格差别过大,考虑隐藏、变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也可适当降低。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王景龙 福臣 振贵
  
  我能像律师一样给我弟弟做辩护人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弟弟因盗窃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我们都很气恨他,但又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我弟弟也想委托我作他的辩护人,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 顾金方
  
  顾金方读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就是辩护人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解。被告人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别人为自己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除了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你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你弟弟会见和通信。但是,如果为了偏袒近亲属,故意向法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颠倒是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
  
  货物腐烂,公司经理为什么要被判处刑罚和罚金?
  
  编辑同志:
  刘某系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5年12月,其朋友找到他,称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很快会造成腐烂、变质,要求刘某帮忙,由公司购买。刘某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尚未销售出去,但考虑面子,遂答应了朋友的请求。5天后,该批货物全部霉烂,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令人不解的是,刘某既没有贪污、受贿,也没偷税漏税,最近却被法院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读者 钱雯
  
  钱雯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刘某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有四种表现形式:(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4)向自己的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为亲友谋取利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刘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作为经理有权表态的职务便利,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却仍向自己的朋友购买即将腐烂、变质的商品,使公司遭受20万元的巨大损失,明显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方媛 李玉
  
  我们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编辑同志:
  今年4月30日,村民刘某把羊赶到我的麦田放牧,被我妹发现。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铁镐将我妹打伤后赶羊而去。因失血过多我妹昏倒,苏醒后大声呼救,村民们纷纷到场(当时地里有一大滩血,现在还有两件血衣)。刘某的妻子、嫂子、姐夫等人急忙用120急救车将我妹送往医院抢救,并支付了120救护车费用和前期的治疗费1700元。刘某的妻子也一直在医院陪侍。期间,刘某的姐夫、嫂子多次到医院看望。刘某本人在5月2日晚也由村人陪同到医院来看望。但几天后刘某的妻子借口回家取钱一去不返,来电话说再也不管了。我们只好自己负担医疗费,又花了1000多元。出事当天我弟曾向110报警,110让我们到派出所报案。5月1日我把报案材料送到派出所,但办案人员竟到5月13日才到医院了解情况,18日才传唤刘某。19日,刘某在派出所一口否认打人之事,派出所以“没有目击证人”为由不再继续处理。我多次寻找后,派出所答应调解,但至今没有行动。
  由于派出所拖的时间较长,有些证据失去了,如刘某镐尖上的血迹,我妹流在地里的血迹等,并且也没有法医鉴定,这种情况下我们想问,作为派出所应该怎么办?打人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就不能判断是非了吗?我妹1000多元医疗费该谁付?我们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山西读者 司太平
  
  司太平读者:
  首先,应对您妹妹的伤做伤情鉴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同的伤害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您妹妹的伤经鉴定是重伤,则应立即向刑警报案,由公安刑警部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地侦查。如果经鉴定是轻伤,或是轻微伤,那么您妹妹可以分别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起诉。如果是轻伤,您妹妹有权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如果是轻微伤,那么您妹妹就只能就自己的经济损失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不管您妹妹的伤是轻伤或是轻微伤,都需要组织证据。证据不仅包括直接证据,比如说有人直接目击到刘某的打人行为,也包括间接证据,比如最先赶到现场的证人看到的情况,比如刘某家人到医院去看望您妹妹,刘某本人去看望您妹妹时,在场人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有直接证据当然有利诉讼,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把这些间接证据经过组织和运用,最终也能达到证实刘某打伤您妹妹这一事实的目的。因此,您可以找一些能够间接证实情况的证人,让他们到派出所去作证,说明情况。
  另外,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轻伤和轻微伤案件,公安部门只有调解权,没有最终处理权,因此,如果刘某不能与您妹妹达成调解,建议您妹妹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光明律师所律师 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