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爱情是可以绑架的吗?

作者:辛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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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波严密控制而未得逞。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梁洁丝毫没有重归于好的表示,陈亚波心中更加恼怒。9月8日傍晚5时许,梁洁的女友粟某等3人闻讯后赶到出租屋找梁洁。陈亚波又把怒气发泄到粟某身上,将粟某煽了几耳光。以粟某撺掇梁洁与他分手为由,向其索要500元。当晚11时许,在梁洁答应帮粟某支付500元后,陈亚波才放了粟某。
  粟某自由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解救出梁洁。并将陈亚波当场抓获。
  摆脱了陈亚波的控制,梁洁获得了自由,但她的心情并未平静。毕竟,被公安民警抓走的这个男人与她有着长达八年的夫妻情份,而现在,这个男人因为她面临牢狱之灾,心中的歉意不禁油然而生。2006年元月13日,梁洁写出撤诉申请,3月20日,她又再次向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撤诉:
  “……我在2个月前提交了一份自愿撤诉书,至今没有丝毫音讯,我的心也一直悬在了半空中。没有心爱的人在身边,自己显得很无助,很孤寂。愿自己曾经心爱的那个人能早日出狱。我将在每天的清晨为他祈祷,愿我们的真心感动上苍,感动所有有心、有爱的人……”
  然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因受害人的意愿说撤就撤,梁洁的撤诉书再次如泥牛入海。陈亚波呆在监狱里,等待着他的。只能是法院的审判。
  
  如何定罪
  
  2006年5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陈亚波涉嫌绑架罪、抢劫罪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了绑架罪和抢劫罪,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绑架罪的起刑点为10年,抢劫罪的起刑点为3年,若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陈亚波将度过10年以上牢狱生涯。对这样的结果,陈亚波无法接受,陈亚波的家人无法接受,梁洁和她的父母也不愿看到。
  陈亚波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他的兄长在家乡会同为其聘请了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庆为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拟定了“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方案。
  2006年6月底,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亚波涉嫌绑架、抢劫案。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观点,辩护人王国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限制受害人自由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被告人也无占有赵志平手机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对本案被告,应以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紧接着,王律师详细阐述了辩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陈亚波与受害人梁洁存在长达8年的未婚同居关系,纠纷发生时,二人尚未正式分手的基本事实,应予锁定。以此事实为依据,结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被告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基于以下两个事实,可以推断。被告人索要“分手费”,目的不在于获得“分手费”,而在于促使受害人梁洁回心转意,或者得到8年来在女友身上投入的补偿。其一,被告人先提出要6000元分手费,在梁洁父母同意后,又转而提出要13000元,后又提出要16000元,其用意在于用一个梁洁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迫使梁洁与他重归于好;其二,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未婚同居关系。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婚约关系,解除婚约关系时,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二人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当属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当进行分割。被告人与受害人未婚同居8年之久,虽未正式分手算账,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人提出索要“分手费”的要求,其索要的“分手费”并非他人财物,可理解为应归其所有但被他人控制的财物。也就是说,被告人以挽留“爱情”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头,以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行为,既没有构成抢劫罪,也没有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与辩护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被告人绑架“爱情”,究竟该以何罪论处呢?国庆前夕,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陈亚波虽有索要钱财的行为,但其作出此种行为,是因为不甘心与被害人分手,欲继续纠缠被害人,主观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故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而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亚波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1月初,刑满释放的陈亚波回到了家乡会同。曾经的爱情逝去了。经历了此番磨难。陈亚波成熟了许多。他,还有受到伤害的她都在憧憬着未来的幸福……
  (责编: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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