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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八年立体多维讨论和七审七改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物权法》呼之欲出

作者:晓 桦 庆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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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预期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最后的审议。这是在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后。以高赞成票通过的议案。《物权法》属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8年历程
  
  《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草案七审七改,创下了中国历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目前还有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物权这个概念。其实从法理上讲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说白了就是自己现有的动产、不动产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认可并受到保护,《物权法》就是一部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民法典。
  从1998年起,我国开始着手《物权法》起草工作。当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王利明教授起草草案。
  1999年10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2000年12月,王利明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需要更多相关的法律人士参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反馈回来上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1月。受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专门增加了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9月。王兆国、盛华仁再次受吴邦国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在全国十多个省份进行调研,并就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六审物权法。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认为草案六审稿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审物权法。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集思广益
  
  在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了多次条款上的修改。如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条意见显示。草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许多公民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将有关征收补偿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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