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浅议所谓治乱世用重典

作者:曾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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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中国人思想空前活跃,很多视角不同或者出发点完全对立的观点针锋相对,已经成为网络媒体上常见的现象。讨论的热烈,说明了中国今天言论自由的程度:想唱就唱,想说就说,想哭就哭,想笑就笑,言者无罪,人人平等,一扫30年前万马齐喑的阴霾。
  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是中国治国方略的一个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事实表明,这一根本性转变所带来的新气象,是万众瞩目和深得人心的,进而并唤起了广大人民对深化司法改革的高度期待。
  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不仅仅是对司法战线和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刚性要求,不容阳奉阴违或自由裁量,不能允许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看人下菜碟;同时,在转型期内,广大公民也需要自觉完成从思想到行动的过渡,清理、剔除、肃清潜意识里的非法治思维习惯,从而理直气壮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本身的权力,维护自身不容剥夺的权益,并且克尽自己应尽的公民义务。
  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这就是:治乱世用重典。这个说法居然长期被认为是有效的治世经验。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什么叫乱世?乱世一般是指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出现了政局动荡、经济萧条、社会秩序恶化,甚至不能正常运转。什么叫重典?重典就是指重法。什么人有资格提出治乱世用重典?在中国的历史上,不会是七品芝麻官或捕快班头,不是御用文人,更不是被视为草芥的黎民,只能是最高当权者。如果张三李四动不动就鼓吹治乱世用重典,那只能说他不知天高地厚。
  受官本位思维的长期影响以及表达渠道的不通畅,长期以来很少有人对治乱世用重典提出怀疑甚至反对意见。然而,现在不同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重新审视治乱世用重典的含义,并思考由此带来的后果。
  也许,有人可以举出一些治乱世用重典而且立竿见影的例子,如明朝初建时曾重典惩贪,使得各级官吏“居职惴惴,惟恐不能奉法恤民”,“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焕然……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唐山大地震后对于在尸横遍地的废墟上抢劫、盗窃者给予比平时严厉得多的刑事处罚,并采取暴晒示众的非常方式。又如1983年“严打”后一段时间刑事犯罪率陡然下降。如果以历史的眼光审视事情的另一面则是,秦用苛法,隋末用重典,皆二世而亡。明代朱元璋把贪官剥皮最终也未制止住贪官们“朝杀而暮犯”。再说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不止一次的“严打”,对于刑事犯罪率的遏制也只能是阶段性的,并没有解决长期的问题;进入2l世纪后,刑事犯罪无论从手段、性质及涉案人群均比20年前又有恶化的发展。也就是说,用重典,在特殊时期可以急刹车,但终归只能起扬汤止沸的作用,做不到釜底抽薪。
  治乱世用重典与民主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在我国长达二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历史中,统治者口含天宪,想用轻典就用轻典,想用重典就用重典;想用什么重典就用什么重典,全由统治者的喜怒哀乐好恶裁定。商朝有墨(刺字)、劓(割鼻子)、剕(断足)、宫(阉割);秦朝仅死刑就分杀、族、车裂等,其中“具五刑”,集墨、劓、制、宫、大辟于一身,将人剁碎弃市(暴露尸体于街头)。隋唐以后,五刑固定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为斩、绞、斩决、枭首、凌迟(俗称剐、千刀万剐),历代都有所发明,只有元代没有绞刑。秦代另有一招,涉嫌诽谤的要断舌。如此等等,这就是治乱世用重典的源头。
  用重典是中国法家治世的法宝,以此形成的法律文化,长期在我国传承。其实,如果儒家可以算作牧师的话,法家就是刽子手。
  “文化大革命”时期曾经大树法家,大批儒家。凡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都知道,当年哪里有什么法治的影子!在一个天下大乱,秩序、法律荡然无存的社会,什么样的重典也治不了那样的乱世。除非拨乱反正。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正走向完备。只要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坚持公开、公正和规范化,不断探讨吸收先进的法理观念,我国的法典会日趋健全,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保障和推进的作用。
  现在网上人们所议论的治乱世用重典的含义,当然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本意,但也暴露了多年形成的以长官意志为依归的人治传统深入人心,忘记了早年运动治国的祸患。即使是翻新了意义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提法,也仍然说明了普法工作亟待引向深入。
  什么情况算乱世并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依据,很难制止由哪个权威部门甚至哪个领导个人出来为当前是否乱世定性,一旦定性又会引起一系列如“从重从快”措施的跟进,从而使得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则受到干扰而落空甚至被冻结,于是,冤假错案难免不成为不期而至的后果。飞车抢劫者拒捕可当场击毙,表面看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可以使用武器,不等于可以当场击毙。使用武器的后果可能是击毙,也可能是击伤;可能射击得准确,也可能发生误伤。如果轻易就打出可以击毙的口号,一旦拒捕者罪不当死或者击到无辜者身上,一条鲜活的生命又该怎样去赔偿?刑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岂不又成一纸空文!
  其实。很多人脱口而出的治乱世用重典,无非就是希望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提高公民的安全感。不要忘了,现行的刑法,早已囊括了这些愿望。只要执法者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该打击的定会遭到打击。只要认真地学习现行的法律,就会得到答案。如果笼而统之地一味强调治乱世用重典,必然会剑走偏锋。
  长期主管我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曾经深有体会地对我国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刑法思想提出质疑。他指出,过度夸大重刑的威慑作用是不科学的,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
  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刑事犯罪和人体生病是一样的,预防总比治疗更重要,所有的药都或多或少有副作用,药力越强相应对人体的副作用也越大,如果真到了非得放疗化疗的地步,这个人的大限也就不远了。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根本的途径。”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德国法学家李斯特语)治理刑事犯罪不仅仅靠律法,还需要许多法外的因素:经济的发达,普遍的就业,成功的教育,道德的提升……都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和犯罪的减少。记者于2006年10月12日从公安部获悉,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治安局共接报涉及中小学生安全的各类案件200起,其中针对学生的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伤。值得注意的是,因学生间的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近几年这类案件致死的学生人数占公安部治安局接报死亡学生总数的50%以上。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仅用峻法严惩就能解决的吗?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给以否定的答案,不约而同地都会同意该从“人之初”抓起。“八荣八耻”教育本该是“人之初”的基础,说明我们过去缺这一课,现在认真抓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抓晚了。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