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对吗?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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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2006年6月。我将一辆摩托车卖给了王某,价格是3000元,当时他只付了500元,还有2500元写了欠条,定于8月份还清。但是到8月初,王某就因诈骗犯罪被逮捕,我到王某家索要欠款,他父亲却说。法律规定“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现在我儿子已经被法办了,你还要什么钱?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陈良德
  
  陈良德读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附带民事诉讼所讲的赔偿只限于罪犯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你信中所谈的情况看,王某在被捕前购买你的摩托车是合法买卖。欠款2500元如果不是犯罪行为所致,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而是买卖中的经济纠纷问题。属民法调整的范围。王某应当偿还所欠你的款项。不能因其被捕就可以将欠款一笔勾销。你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王某因为服刑无法偿还,可由王某家里代他偿还或者延缓偿还日期。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