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如何解除这闹心的婚姻?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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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女儿经人介绍认识了临县的张中。张中的哥哥张白残疾,父母年老,家里缺人照料。因张中不到结婚的年龄,张的父母就托人送礼让张中拿哥哥的身份证,以张白的名义与我的女儿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张家家务负担重,女儿还因照料不周常常遭张中和婆母的打骂。因为结婚证上男方写的是张白的名字,我女儿与张中离婚法院不予受理。请求法院宣布与张白婚姻无效、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与张白的婚姻又没结果。我女儿到张家两年多了,怎样才能解除与张中、张白的关系走出张家呢?
  读者 老尹
  
  老尹读者:
  你女儿与张白登记结婚,与张中本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如你女儿提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你女儿与张中的同居关系。首先你女儿应当要求法院依法解除自己与张中的非法同居关系。其次你女儿应通过提起与张白离婚的民事诉讼或提起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给你女儿与张白进行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从而解除你女儿与张白的婚姻关系。因为你女儿与张白没有感情,去张家是与张中共同生活。你女儿和张白登记结婚,而登记时到场的是张中。结婚证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的,该婚姻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是违法的。无论起诉离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都是可行的。因为你女儿与张白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婚姻法第十条采取申请法院宣告你女儿与张白“前登记婚姻”无效的方式也不妥,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你女儿与张白婚姻无效或请求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按可撤销的婚姻处理。来解除你女儿与张白的婚姻关系都是不当的。
  黑龙江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