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劝酒致人醉酒亡,劝酒者应否赔偿?

作者:佚名

字体: 【




  编辑同志:
  我父亲1个月前到同事周某家中做客,周某拿出好酒招待。我父亲感冒未愈,推辞不能喝酒,然而经不住周某劝说,盛情难却之下便端起了酒杯。一番推杯换盏,8两酒下肚后,身体不适的父亲醉倒在地,不省人事。周某把我父亲扶到床上后便忙自己的事情去了。孰料,我父亲因酒精中毒于当晚身亡。请问:劝酒致人醉酒身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杨晓
  
  杨晓读者:
  你父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周某家中做客时,他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对自己身体可能造成危害。但他仍然放纵饮酒行为,以致自己醉酒身亡,可以说,对此不幸的后果,你父亲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周某作为请客者、劝酒者,在喝酒过程中,虽然没有武力劝酒、灌酒的行为,但在你父亲告知身体欠佳,特别是在你父亲已经喝醉之时,仍然频繁劝酒,可以说,周某对你父亲醉酒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你父亲醉酒后,作为请客者、劝酒者的周某便因其请客、劝酒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照看的义务。周某将你父亲扶到床上休息,此后,便对你父亲不管不问,使你父亲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由于未能随时掌握醉酒者的生理状况,以致你父亲酒后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周某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周某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