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法律问答

作者:潘家永 王景龙 辛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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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9月购买了一处底商,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约定了违约金。现底商已交付使用,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购房合同上的销售建筑面积,故开发商应在协助办结产权时依合同约定按面积差额退我13万元。可他现在一再推托,我打算诉诸法律,并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可一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居然是0.001%,请问:除了这微乎其微的违约金外,我还能依法追究他其他责任吗?
  读者 张敏
  
  张敏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具体到您这个案子,您可以主张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及时协助您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向其主张因面积差额而应退还的13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6年7月1日至今的利息,因为这部分利息是开发商违约导致您实际遭受的损失。
  同时提请您注意的是,开发商交付您使用的底商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上的面积差额是否超过了3%,而购房合同对超过3%的部分应如何计算是否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您有权向其主张双倍返还此差额的房价款。
  天津市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柴冬环
  法律咨询电话:022-27319718
  
  编辑同志:
  我公司每年超额完成生产任务,都要到饭店举行一次聚餐。席上要对先进生产者进行表彰,负责人要做工作总结,公司要求全体职工必须参加。今年聚餐,员工张某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死亡。公司为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却以“聚餐不是工作”,聚餐后回家遭遇车祸“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予工伤认定。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如向法院起诉,法院能支持他们的说法吗?
  读者 彩云
  
  彩云读者:
  有关部门不予工伤认定的说法是错误的,如诉之法院这一说法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无过错原则”来看,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在得了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的。来信所述的具有庆功会性质的年终聚餐,应认定为“参加工作”。他就餐后骑车回家,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张应予以工伤认定,给予工伤待遇。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井川 远望
  编辑同志:
  2006年春,我母亲突然生病住进了医院,我在走投无路时向廖某借了2万元高利贷。最近,我向廖某还钱时,我提出除本金外,另按银行的利率付给他利息,但廖某不同意,一定要我按当初的约定付给高利息。而我则认为,当初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违心答应的,所以,虽然有约定,但不执行也情有可原。请问,我是否要按约定付给高利息?
  读者 肖立楠
  
  肖立楠读者:
  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利息产生的纠纷是常见的。那么,高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该《意见》第七条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债权人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你在来信中没有说明你们约定的具体利率,你可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所约定的利息。当然,如果你们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你可以拒付。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凌传昌 黄国法
  
  编辑同志:
  春节期间,我虽然发出去了3000多元的红包,但我的儿子(12周岁)也有不少进账,收到了4000多元。我动员儿子把这笔钱上交给我,但他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他自己支配管理。我认为,2000元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小孩子自制力不强,管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他全部交出来用于交学费等。儿子很不服气地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请问,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读者 金海川
  
  金海川读者:
  大人给孩子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红包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有的父母认为,他人给孩子压岁钱毕竟只是名义上的,孩子只不过是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红包给了孩子,其所有权就属于孩子,家长无权予以没收。
  考虑到孩子还未成年,很难正确支配这样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很可能会形成挥霍的习惯,因此,较大数目的压岁钱应当由家长掌管,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
  既然是保管,父母就不能随便动用,包括不能用孩子的压岁钱来交学费。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责任。不管孩子有无财产,学费都应由家长来承担。用孩子的压岁钱来交学费等,是对孩子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业余学习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孩子的压岁钱的。家长在保管红包期间,应当帮助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以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