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法律问答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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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延至何时?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咨询公司的咨询师,这家公司有不成文的惯例——不聘用怀孕及有幼子的女职员。前两天,我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我是今年怀孕的,预产期为明年年初。我的合同一直是1年一签,现在这份合同在今年10月初将到期,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到什么时候为止?如果延期,我还需要另签劳动合同吗?
  读者吴敏
  
  吴敏读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正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犯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如果你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合同到期时,单位也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你哺乳期满,一般指婴儿出生后满1周岁时。
  至于是否要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般单位可以不续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附页中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并注明因你怀孕,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当你的“三期”结束,单位可以依法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勤古
  
  在赌场放高利贷算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李某以开办娱乐中心为幌子,经营了一家赌场,并邀请其好友钟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并按10%的日息计算高利贷,其中李某得30%,钟某得70%。钟某每日均到场向赌博人员出借赌资,累计发放人民币9万余元,并如数收取了利息。许多人认为,钟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是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刑法中也只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为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钟某不构成赌博罪。也有人认为,钟某以高达10%的日息发放高利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鉴于其经营额尚未达到追究标准,只能作行政处罚。请问:钟某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宁静
  
  宁静读者:
  钟某以营利为目的,到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属聚众赌博,已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钟某主动到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属聚众赌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钟某提供赌资的行为,使赌博活动在时间上得以延长,在规模上得以扩大,赌注得以提高,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得以加大,即通过他的招引,使李某已有的聚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升级,应属聚众赌博。同时,钟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收取高利贷获得利益,即从中抽头渔利或称作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钟某和李某是赌博罪的共犯。一是钟某明知李某聚众赌博而到赌场提供高利贷,并约定分赃方式,彼此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明确认识,属事前存在共谋;二是钟某和李某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聚众赌博并提供场所,另一个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相互获利,共同受益,彼此从事共同赌博犯罪中的不同分工,只不过钟某是在加大赌博的危害,是帮助行为;钟某在特定地点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虽系双方自愿,但钟某提供资金是使赌博行为得以完成和继续。故不属于正常经济交往,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所指的非法经营。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程成李玉
  
  保安伤人,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因返回家中拿资料而临时将小车停放在楼下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戴某大打出手,造成我小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事后不久,物业公司以未执行管理规定殴打居民为由将保安戴某辞退。从此戴某消失了。出院后,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却以两点理由拒绝赔偿。一是公司与戴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规定了戴某工作期间,如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二是公司已经根据聘用合同作出了严厉处理并给予辞退。因而,保安戴某伤人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请问:小区保安伤人,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汪纯莉
  
  汪纯莉读者:
  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问题。从反映情况看,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与戴某签订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因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公司对戴某的处理,只是公司内部管理措施,与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矛盾,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保安戴某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说物业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戴某受聘于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公司要求从事小区安全及秩序管理等工作,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这是一种“从事雇佣活动”。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戴某“从事雇佣活动”,与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解释》明确规定,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戴某是故意或过失伤害了你,你不仅可以要求作为雇员的戴某给予赔偿,同时,还可要求作为雇主的物业公司对损害给予赔偿。来信反映物业公司将保安戴某辞退后戴某下落不明,这样,只能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物业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后,还可向戴某进行追偿。至于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程度,要根据你与戴某发生争执时的过错来定。
  江苏省东台市东台法院梅勇单逸
  
  犯人的荣誉还受法律保护吗?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刘某以前好学上进,严格要求自己,在部队服役时立过三等功,退伍后曾获得“先进生产者”、“革新标兵”等荣誉称号。前不久,由于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重伤,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请问,如果他被判刑的话,以前获得的荣誉还受法律保护吗?
  读者王治明
  
  王治明读者:
  刘某以前多次立功受奖,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现在他又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过不能相抵。至于如果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以前获得的荣誉是否受法律保护,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前获得的荣誉是社会或者单位因为他有突出成绩而给予的一种精神奖励,并得到社会的公认,公民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允许非法剥夺,过去立功受奖所获得的荣誉是作为历史而存在(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外),并不会因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事而消失。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一个人犯了错误或者犯了罪,他以前所取得的成绩就容易被否定,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作法,应该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不能因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否定他过去的成绩,更不该因此产生歧视。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律师李文成
  
  侵入别人电脑系统要负法律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阿飞有一次成功地破解密码,侵入一家大公司的电脑系统。阿飞非常满意,在浏览各项机密档案后,留下造访记录当作纪念。公司发现后立刻对阿飞向法院起诉。阿飞是不是可以主张:因为他只是浏览档案内容,没有破坏、更改或拷贝保留档案记录,也没有对第三人透露档案内容,可以认为不算违法?
  读者陶奇
  
  陶奇读者:
  看来你这个朋友是个电脑高手,而且为了显示自己喜欢恶作剧,但一定要注意,依照有关法律,以恶作剧为目的的网络黑客,也可能构成犯罪。
  密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往往具有秘密性,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任意拆开并阅读内容,可能会侵害文书所有人的隐私权或营业秘密;因此,如果无故拆开别人的封缄文书,会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不过,法律上的文书只限于传统的文书概念,例如记载在纸张上的文字等;为了配合科技发展,刑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进入别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过加密或以密码管制的电脑档案,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和封缄文书相同,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擅自破解密码读取电脑档案的内容,在刑法上所代表的意义就相当于拆开别人的密封文书;所以,破解密码侵入电脑系统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另外,如果侵入电脑资料库的行为已经对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造成干扰,例如侵入电脑系统后,使用系统主机或占据电脑记忆体,以至于妨害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依照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可能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