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法律问答

作者:程 成 潘家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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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未尽抚养责任,我还需赡养他吗?
  
  编辑同志:
  二十多年前,我父亲好吃懒做,而且经常赌博酗酒,母亲在苦劝无效之下,与父亲离了婚。离婚后,我随同母亲生活。这些年来,父亲只要有钱,就去喝酒赌博,对我未尽一点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如今,我已经成家立业,父亲却是年老体弱了,不能照顾自己的生活,为此,他要求我赡养他。父亲一直未尽抚养的责任,我是否也可以没有赡养他的义务呢?
  读者 王柘
  
  王柘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了抚养责任作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对未尽抚养责任的父母,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所以,虽然你父亲未对你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希望你能给予谅解,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黄国法 凌传昌
  
  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父亲在患病期间立了份遗嘱,对自己死后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半年后父亲去世。在分割他的遗产时发现,在他遗嘱中明确由我继承的两本贵重邮册(价值8000元)不见了,不知是已赠给了他人还是卖了。考虑到父亲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财产,于是我要求从遗嘱中没有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中先分给我与那两本邮册同等价值的财物,来补偿我的损失,但却遭到我姐姐和弟弟的反对。请问,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了,是否可以用其他遗产补偿?
  读者 王元龙
  
  王元龙读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在立下遗嘱后,又把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用于满足生前生活的需要,或者赠送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遗嘱中所确定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这样,一些遗嘱继承人无法实际继承到遗嘱中指定的财产,致使在分割遗产时往往产生一些纠纷。为了正确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知,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部分灭失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
  根据你来信所述,遗嘱中指明由你继承的那两本贵重邮册已经灭失或者被赠送给了其他人,那么,按照以上规定,这部分遗嘱应视为被撤销。既然遗嘱的一部分被撤销,就不能主张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来补偿。遗嘱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能够获得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朋友的儿子在车祸中受到重伤,在医院治疗,本来已度过危险期,但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我朋友怀疑医院治疗有误,要求在有外院专家参加、自己在场的情况下,对儿子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医院对他的解剖要求未作回应,但却在他儿子死后第二天擅自将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做研究用。如果我朋友将医院告上法庭,能够获得赔偿吗?
  读者 魏铭仁
  
  魏铭仁读者:
  死者享有一定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能够依法获得赔偿。根据卫生部1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对此条的解释,病理解剖检验仅适用于“有科学研究价值者”,即“为罕见的疾病或疾病发展过程与常规不符的疾病”施行病理解剖检验,“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侵害尸体的行为包括:(1)非法损害尸体。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尽管行为都是损害尸体,但目的可能不同,如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满足某些需要等。(2)非法利用尸体。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没有遗嘱,利用人擅自利用尸体,虽有利用尸体协议或死者遗嘱,但超出约定或遗嘱规定的范围而利用,以及超过合法的强制性利用范围而利用。(3)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如盗墓毁尸,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将他人尸体错误火化等,均属侵权行为。
  本案中,医院将尸体解剖不属于为研究“罕见的疾病或疾病发展过程与常规不符的疾病”,也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属于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
  保护死者尸体的人格利益,由其保护人进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保护人是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保护人有权起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尸体的利益。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护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保护人行使保护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你朋友作为死者的父亲,属于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
  
  我买了车辆损失险,车窗玻璃破碎能否获得赔偿
  
  编辑同志:
  我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全车盗抢险等几个险种。前不久,我的车辆前窗玻璃被人砸毁,我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的人说我没有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能赔。请问:在已买车辆损失险而未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如果玻璃破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读者 万美玉
  
  万美玉读者: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均是保险公司事先印制的,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汽车玻璃的价值,包括在整辆汽车的价值之中,这是基本的常识;如果某款上市销售的轿车连车窗玻璃也没有一块,可以肯定这样的轿车将无人购买。因此,按照普通人的正常理解,轿车玻璃的损毁,无疑属于车辆本身的损失。你在已买车辆损失险而未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玻璃单独破碎了,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既违背了常识,又与上述法律的规定相悖。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
  
  我还能不能得到这2万元钱?
  
  编辑同志:
  我和张坤是邻居,他已经70多岁,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在外地工作。张老汉儿子和女儿接他去住,他不愿离开自己住了一辈子的家,遂孤身一人生活。自2005年底开始,张老汉行动不便,我看他怪可怜的,就时常去照料他,他很感激我。2006年12月15日张老汉去世,我也帮着他的子女料理后事。18日丧事完毕,在整理张老汉的遗物时,发现张老汉的一张遗嘱,遗嘱中提到我经常照顾他,愿意把自己的两万元存款送给我。当时他的子女征求我的意见,我觉得不好意思,就说:“无所谓,你们看着办吧。”随后我就回家了,之后他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走了,一直到现在不见音信,听说张老汉的房子也卖了,送给我的两万元至今也没有给我。我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我还能不能得到这两万元钱?
  读者 李星
  
  李星读者:
  从你的来信中可以看出,你的问题属于典型的遗赠。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之规定,你于2006年12月18日知道受遗赠至今一直未明确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早已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因而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你不能取得这2万元的遗赠款。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冯云虎 曹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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