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法律问答

作者:佚名

字体: 【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任推销员。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连续5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可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半年多来,我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没有完成公司定的销售任务。与我一起干推销的16名员工,也都没有完成任务。前几天,公司口头通知我:一个星期内结账走人。请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用人单位能立即解雇吗?
  读 者 杨虹妮
  杨虹妮读者: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B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上述“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宪成。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既然与你一起干推销的其他员工也没有完成任务。说明公司定的任务太重。而非你们不胜任工作。即便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对你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2)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能胜任工作;(3)提前30E书面通知你。可见,公司以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口头通知你一个星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与法相悖的。
  湖南省会同县法院 袁仕友
  
  编辑同志:
  今年春,我来到省城打工。但由于自己没有技术特长,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工作,最后不得不到一家地下工厂打工。最近。我在工厂做事时被机器压伤了左手致残,可老板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就对我不管不问了,而我则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徐某却说自己开的是未经依法登记的黑工厂,不可能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在黑工厂打工受伤致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读 者 危立晓
  危立晓读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里所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有营业执照。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那么在黑工厂做事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如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伤残后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在黑工厂打工受伤致残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而且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为赔偿数额产生争议。还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所以,你虽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要求工厂老板徐某一次性给予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要是你们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可请求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肖仁明
  
  编辑同志:
  前不久。刘某下夜班回家途中。见犯罪嫌疑人钟某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劫,妇女已经中刀并倒在血泊之中。钟某拿着抢来的皮包正准备逃逸。刘某大呼“站住”,并驾驶摩托车追上去。钟某不但不听,反而对刘某持刀相向。对峙中,钟某突然窜向旁边小巷。眼看钟某将逃脱,刘某不敢贸然下车追赶。只好驾车堵其去路,不料。钟某倒地时,头部撞到一块突起的石头,造成一级伤残。有人认为,刘某并非公安、司法人员,虽可以扭送犯罪嫌疑人,但无权采取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受伤害的强制措施,刘某必须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这个说法对吗?
  读者 林 芝
  林芝读者: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方面。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刘某驾车拦截钟某。是为了通过驾车堵其去路。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并非出于为了损害钟某的头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而钟某正是在犯罪后,即时被刘某发觉,刘某鉴于其持刀抵抗并企图逃走,采取了必要措施。是合法、正当的行为。客观上不违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本案刘某的行为并非“已经构成犯罪”。即使丢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说,单纯从承担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也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上分析已经表明,刘某起码不具备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两个要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 成 李 玉
  编辑同志:
  我们成人后,均走出家门到外地打工。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远在故里独守老屋。前年我父亲给我们找了一个继母。他俩共同经营着我父一直经营的一个店铺。去年过春节我们回家时还到店铺去过。店铺里货架子上摆满了烟、酒、糖、茶、锅、碗、瓢、盆等杂货,库房里堆满了装货的箱子,父亲当时谈起小店津津有味,说铺底已达数十万,月收入可达数千元。可得到父亲病逝的消息,我们千里迢迢赶回。处理完丧事,发现父亲的店铺。库房和货架子已经空空,没有任何货物了。据亲友们讲。店铺里的杂货在父亲逝世后我们赶来之前,短短的几天就被继母变卖和转移了,请问对此我们该怎么办?
  读 者 江 龙
  江龙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无特殊的约定,你父亲与你继母再婚前,你父就已经营的店铺。应属你父的婚前个人财产,逝世后应属于他的遗产。婚后经营店铺所得应属于你父与你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父的那部分也应属于你父的遗产。你父逝世后你继母管理着你父的店铺等遗产。按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存放在你继母处,作为遗产保管人你继母负有以下的义务:(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其应当将清单编制的过程、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逐一向你们加以说明。(3)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对遗产负有与保管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义务,如因未尽到责任致使遗产毁损、被盗、散失。遗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遗产保管人擅自将遗产转让,或者供自己使用、消费的,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遗产灭失的赔偿责任。(4)发布寻找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