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罪在手机?

作者:林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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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大学的九名在读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大学开除学籍。因考试作弊一次性被开除学籍人数之多,该案成为了江苏考试作弊处罚第一大案。九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其中两名大学生不服教育行政开除学籍处分,提起了行政诉讼。2007年11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大学生的诉讼请求。
  江苏科技大学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夏国忠和吕建群是该校03届本科在校学生。由于英语成绩不好,经过三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都没能过关。到了大学四年级。他们只剩下最后一次考试的机会,如果再不能通过,将直接影响他们学业毕业和学位的授予。因此,他们心中十分着急。虽然好歹也作了努力,怎奈英语水平提高不大,估计通过四级考试的可能性很小。眼看考试日期临近,他们整日愁眉苦脸,情绪十分低落。这时。他们听说以前曾有同学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答案通过了考试,觉得这是自己通过考试的唯一一条路了。虽然他们也知道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可是,最终还是没有能抵挡住诱惑,决定冒险拼一下。
  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如期开考。夏国忠和吕建群按事前计划,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吕建群因神情异常、左臂下垂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吕建群在监考老师的要求下将左臂抬放到桌面上的过程中手机从其袖口滑落,手机上有考场外同学发给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后,吕建群被终止考试,带离考场,并由他自己向校方书写情况汇报。当考试终止答题铃声响过,监考老师收卷至夏国忠面前时。发现夏国忠将手机拿出,当即又没收了夏国忠手机。并发现此时他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且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其中部分短信已被打开。随后,夏国忠也被带离考场,并由他自己向校方书写了情况汇报。在同一天的考试中。江苏科技大学共查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他人发出的考试答案。其中有两名同学还购买了无线耳机,用于作弊。
  江苏科技大学认为,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2006年12月23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在网上购买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收考试答案,其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已构成严重作弊。2006年12月31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了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2007年1月8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2日作出申诉复议决定,认定夏国忠、吕建群预谋利用手机实施作弊,并成功接收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维持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开除学籍的处分结论。夏国忠和吕建群不服,于2007年4月9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2007年5月29日,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答复,指出:夏国忠和吕建群的作弊行为属于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虚假陈述导致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但学校在复查中查清了事实。并及时进行了更正,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苏科技大学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当。
  这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只能无奈、失望,伤心地离开了他们曾经引以为自豪的学校。
  大学四年,即将毕业,却因为一次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就被开除了学籍,四年的功夫付之东流,夏国忠和吕建群及他们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在多次请求学校给予宽大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吕建群、夏国忠分别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7年9月24日来到京口法院,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江苏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夏国忠和吕建群诉称,2006年12月23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吕建群在考试过程中被老师搜出手机。夏国忠待考试结束铃声响过数分钟后,被老师夺去手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处分决定,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在网上购买答案。让本班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的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决定开除夏国忠和吕建群的学籍。申诉过程中,江苏科技大学已了解到作弊的组织策划者另有其人,并非夏国忠和吕建群,但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省教育厅进行申诉,江苏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书中承认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将行为定性从组织作弊改变为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但又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夏、吕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应该撤销原来的错误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分决定。江苏科技大学应当首先撤销因组织作弊而开除学籍的错误处分。因此,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取证、定性和考虑情节轻重方面显得简单、粗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分的依据重于《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处分适当的要求。且有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任意定性、处分前后不一致、显失公正的情形。
  江苏科技大学辩称,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开机并处于振动状态,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从而共同实施和完成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行为。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作弊后书面自认答案系网上购买,江苏科技大学根据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自认和旁证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系组织作弊。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后期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观点,但仍然系夏国忠和吕建群委托他人转发和传递,故在复查时定性由组织作弊更改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但仍属严重考试作弊,可以开除学籍。因此,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夏国忠和吕建群经考试合格由江苏科技大学录取。获得在江苏科技大学学习的资格,并取得相应的学籍,江苏科技大学依法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具有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职权。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参加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答题结束后、离开考场前被发现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并在考试期间接收到了其他同学发送的与考试答案有关的短信,且有部分短信已被打开,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构成要件,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所交的书面情况汇报中自述自己和吕建群在网上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的虚假陈述,导致江苏科技大学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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