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精神赡养与和谐社会

作者:盈欣江上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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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6日。广州一位80岁的空巢老太太从4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悲剧发生后,老人的子女陆续赶来,因平时忙于工作,他们谁都无暇照顾母亲,只好为母亲请来一个全职保姆。据称。老人自杀是因为她家的保姆执意要回家过春节,而老人强留不住。心灰意冷之下跳楼轻生。从表面上看,老人自杀是因为依恋保姆。其实保姆只是老人情感上的一种虚拟寄托。老人最失望的还是没有子女的陪伴。老人的子女将老人全权托付给保姆,承担孝道的角色发生了异位,以致年深日久老人对保姆产生了依恋。
  随着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像上述这样的悲剧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2005年,沈阳市沈河区顺通小区一居民楼8楼,一位83岁的老人因寂寞选择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说老人有9个子女。老人跳楼时,老人的老儿子、儿媳妇和孙子都在家。一个儿孙满堂、本应幸幸福福颐养天年的老人,却因晚年生活寂寞而无奈地选择了自杀,人们悲伤之余不得不沉思——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家庭、社会应该如何赡养老人,让老人快快乐乐地划上人生句号?
  
  依法索要被探视权
  
  2007年12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赡养案件时。不但强调子女要给付赡养费,而且强调保证老人得到精神慰藉——5名被告不但应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使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法院在判决书中除了判决5名子女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医药费外,还在判决主文第二条中明确写道:由5名被告轮流到原告处对原告进行照顾护理,由老大开始,依次排列,每人7天。没有按时到岗的被告。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5名被告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期间对原告的照顾也按上述执行。原来这是一起老母状告子女的赡养案。79岁的吕老太走上法庭状告5个亲生儿女。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保姆费及平均负担医药费,并轮流照顾她的晚年生活。吕老太年轻时丈夫就去世了。她一个人含辛茹苦抚养5个子女。如今。儿女们均已长大成人,成家单过,吕老太却年事已高,又息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没有其他经济生活来源的老人,见儿女没有一人主动照顾她。而且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无钱交纳住院费用。无奈之下。才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晚年无依的吕老太露出了笑容。
  其实,近年来,随着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过去以追索赡养费为主的涉老案件的诉讼内容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多起老人诉子女的赡养案中。法官们感受最深的就是老人们的孤独、寂寞。人到老年,对物质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天伦之乐的向往却很强烈。老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这一精神需求,在赡养案件中。像吕老太这样要求儿女给予精神慰藉的老人越来越多。
  年逾七旬的章老太可算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常客。每次她都会向法官不停地抱怨,说她的独生儿子不孝顺。其实,章老太条件确实不错:她有一套房子。每月有上千元退休金,生活能自理,可她为何还要几次三番地打官司呢?而且更为奇怪的是,每次开庭后章老太都主动要求撤诉。弄得法官一头雾水。这章老太怎么了,承办案件的女法官决心弄个水落石出。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法官终于找到了答案:原来,章老太打官司的目的是希望见到儿子。因为她知道儿子远在珠海,很难回家一次。但只要接到法院的传票,儿子即使工作再忙。也一定要回来应诉。这样她就能够见到自己日思夜想的亲人。
  与章老太同病相怜的还有家住乌鲁木齐新医路的曲老伯。他也把自己两个孝顺的女儿告上了法庭。曲老伯告诉法官:我起诉孩子,不是想向她们要钱要东西,唯一的要求就是想让她们常回家看看。
  2007年10月。郑州市民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张丽萍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原来。该夫妇小女儿张丽萍因为琐事对父母不满,自2002年起就对父母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老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后。判决张丽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老人把儿女告上法庭,他们称这是无奈之举。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法官乔长荣说。老年人都渴望得到子孙后代的关心和照料,渴望在精神赡养的慰藉下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当这种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讨要和捍卫、当被告席上站着的竟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时。这种尴尬和疼痛是为人父母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乔长荣说在她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中。90岁的刘老太在法庭上含着泪水对自己的5个子女讲了一番肺腑之言:“我想你们呀。平时见不到,没办法,只好起诉到法院,今天终于能在庭上看到你们几个了!”听了老人的话,在场的人都为之动容。
  
  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老人被迫走上法庭讨要被探视权。有时并不能如其所愿。即便是赢了官司,也往往会输了亲情。74岁的杨老伯是广州一家大型国企离休干部。每月有2000多元离休金。在别人眼中他是一个十分幸福的老人。但杨老伯有自己的苦恼:他的长子杨淮很少来看望他。杨老伯见大儿子对自己日渐冷淡,于是以儿子不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为由,向广州芳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根据杨老伯的收入状况和杨淮的经济能力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淮每月给父亲支付100元的赡养费。杨淮很自觉地履行了义务。但他送完钱后马上就走。不与父亲交谈。不久,杨老伯与儿子因一点小事又在法庭相见。最后白云区法院进行调查后作出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打了两次官司都没有达到目的。杨老汉再次向广州市中院递交诉状,这次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对我的悉心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法院认为。杨淮每月支付100元给父亲。也算是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杨老伯提出杨淮每年要分出时间为其煮饭及谈心等要求。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因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些审判过赡养案的法官说。该怎样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法律并没有详细列出,致使这条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审理过程中,非常难断定当事人是不是没有做到精神赡养。精神赡养属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难于量化。虽然法院判决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与合法性。但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也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子女对父母嫌弃、遗弃、虐待这三个层次中,嫌弃就包括不孝顺、不给老人以精神上的安慰,但这不构成犯罪。遗弃和虐待则构成犯罪,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以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为目的。所以虐待遗弃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进行民事调解,也不一定判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支持了一些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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