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敲诈的理由:愚人节

作者: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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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干警也被弄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好不容易抓到了两个人,却又跟王耀刚素不相识。难道,发生在愚人节里的敲诈案真的是愚人干的?
  
  自演玩笑敲诈案
  
  经过警方审讯,查明章跃银行账号上的刘新不是他本人,却是利用他捡到的刘新丢失的身份证办理的。也就是说,刘新本人与本案确实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可是,章跃、黄春雷与王耀刚不认识,他们对王耀刚的情况又怎么如此了解呢?
  在警察的审问下,章跃供述说他是受王耀强指使干的。他说,自己在驾驶学校学习开车拿到驾照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要靠在王耀刚公司上班的妻子养活,用个零花钱还得伸手向妻子要,实在是很没面子。2月里的一天,他遇到了以前认识的王耀强,提出想到他公司上班。王耀强说要上班可以,但要为他办一件事——帮他给王耀刚写封恐吓信,吓唬吓唬他。王耀强还告诉了他金合公司李经理的事情,说这件事情恰好可以写在恐吓信里边,话要写得狠点,让他给你二、三万元钱。钱取出后全部归你,事情办好之后,就可以到我公司上班。
  章跃答应了王耀强。然后,他就去找好友黄春雷。黄春雷是浙江人,来沈阳做生意赔了本,不好意思回家乡去,后来辗转到了新民,在当地混着。有一次,黄春雷受了当地几个地痞的欺负,身强力壮的章跃路见不平,出头替他讨还了公道。为此黄春雷对章跃很是感激,两人也成了朋友。听章跃把王耀刚、王耀强兄弟之间的事一说,黄春雷有张建行龙卡,是两年前在沈阳用捡到的刘新的身份证办的。写封恐吓信,他给钱,我们俩人用;不给钱就算了,就是出了事也找不到我们。只能找到刘新。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开始行动……
  章跃的供述,说得绘声绘色,顺理成章,不由人不信。
  办案干警立即找到王耀强,核实指使情节。王耀强从王耀刚公司退出后,曾多次要求王耀刚把他投入到原公司的钱退还,他说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正在请律师。准备到法院起诉。但对于王耀刚家现在发生的事,他一无所知。王耀强还说:“我不会指使别人干违法的事,毕竟还是亲兄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觉得兄弟之间还是多讲一些情面,少来一点残酷无情。敲诈之类的事情,我是不会干的!”王耀强随即拿出有力的人证物证,并一口否认自己指使他人敲诈。
  至此,案件再一次陷入困境。到底有没有人指使,谁在指使呢?
  警方对章跃展开强大的心理攻势,迫使他交待案件的真相。原来,章跃居住的地方有王耀刚、王耀强两家公司的员工,经常有人闲聊王耀刚和王耀强兄弟间的事情。章跃有个姐夫曾是王耀强的同事、好朋友。有一回,章跃随其姐夫和王耀强在一起吃过几次饭。王耀强没有记住章跃的名字,但章跃却把王耀强的名字熟记于心了。一次,他在听别人聊天中,也知道了金合公司李经理的事。
  言者无意,听者有心,章跃把这件事情牢牢地记在心里。章跃找黄春雷聊天。两个人到一起自然所谈的都是一个钱字。谈着谈着,章跃就说到了金合公司李经理及王耀刚兄弟之间的事。王耀刚是私人老板,肯定有钱,章跃说出了写封恐吓信敲诈他的想法。黄春雷想到自己有一张龙卡。是用捡的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他们想,用这张卡取钱很安全,即使出事也找不到他们。再说,在愚人节里干这个事情:万一出了麻烦,还可以找到借口,说是朋友之间开玩笑。
  3月31日晚上,章跃写了恐吓信的初稿。第二天早上刚7点钟,他起床后原打算去邮局寄信,但忽然想到邮寄太慢,等信到王耀刚手上,愚人节早过了。于是他又打通了快递公司的电话,忍痛花了10元钱,将敲诈信送出。4月3日下午,黄春雷告诉章跃,他从王耀刚公司的广告牌上看到他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后得知已在账户上存了20000元钱。
  当时二人心里害怕,怕王耀刚报警了,不敢去查看。这样一直等到4日上午9点钟、章、黄二人到市一家银行柜员机上查看,哪知钱已被冻结,无法取出。中午的时候,章跃跑到一个公用电话亭,再次对王耀刚进行威胁。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早已进入了警察布下的法网,他们的一举一动早就被严密地监控了。
  
  法律会原谅玩笑吗?
  
  2007年8月27日,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章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黄春雷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章、黄二人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章跃、黄春雷正在服刑。但是这个发生在愚人节里的离奇敲诈案却引人深思。
  章跃、黄春雷说,他们当时并未考虑这件事的严重后果。章跃说,他和王耀刚无怨无仇,更不想害他的家人,自己当时只是想开个玩笑,如果王耀刚不给钱,他也就作罢,并没有打算伤害对方及其家人的想法。何况那天是愚人节,开再大玩笑也应该是无罪的呀!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弘博士介绍说,像章跃、黄春雷这样的敲诈案,就是在西方国家也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愚人节尽管可以开玩笑,但这个玩笑应该是善意的,且应该限定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尤其是不能给对方造成比较大的实际损失。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行为早已超出了被愚弄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即使没有给受愚者造成实际损失,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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