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怎样讨回应补偿的劳动保险金?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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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讨回应补偿的劳动保险金?
  
  编辑同志:
  我等20余人1995年起同是海阳市农行计划内临时工,2002年起先后辞职,其中李某申请后被仲裁委裁定农行补偿了劳动保险金6000元。我们得知后找到农行,人事科主任每次都以不属个案,已报烟台支行,正等待省行批复为由搪塞。找了5年无果,去年我申请仲裁,仲裁委李科长说可以受理,按李某案的仲裁,但法院拒绝执行,问其原因说这是农行与法院之间的事情,仲裁委管不着。我们每年找几次,李主任都说不要急,劳动保险投诉不受期限。请问这事如何得以解决?
  读者 高褚明 辛同海
  
  高褚明 辛同海读者:
  仅就你们来信所谈情况做些解答。劳动保险属于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也受仲裁时效约束。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所谓没有期限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但你们来信说“找了5年”,据此应该类推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方法,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一直在主张权利,就应该还在时效之内。
  由于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们的单位一直没有给你们上社会保险。不管是单位将你们辞退还是你们自己辞职后,都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至于如何解决,一般的程序是你们向有关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在仲裁裁决后如果未得到解决,按法律规定应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仲裁委员会没有执行权;法院应该对你们的执行申请受理并依法执行。如不执行可按新的《民诉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立莹
  
  抢电脑游戏币算不算犯罪?
  
  编辑同志:
  钟某在一家网吧玩时,见初中学生秦某在玩网络游戏。钟某强迫秦某让开后,又要秦某说出游戏账号及密码,秦某不肯,钟某便对秦某拳打脚踢,秦某无奈,只好照办。钟某当即取走了游戏账号里的3500多万游戏币后,又玩了一个多小时。经估价鉴定,该游戏币价值人民币2365元。许多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与抢劫罪相似,但现行法律并未将游戏币等虚拟物品作为犯罪对象,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按犯罪论处。但近日法院却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为什么?
  读者 林芹
  
  林芹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钟某强行取走他人游戏币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该说,就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游戏密码,并无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其获取他人游戏币,是否构成对他人的财物的现实侵害,即游戏币是否属于财物?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法律意义上的财物不仅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还具有以下基本属性:一是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二是所有人可以通过交换、买卖等方式转化、控制。三是归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另一方面,游戏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不仅具有现实财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功能,而且同样具备了以上基本属性:一是为游戏者通过支付游戏费并付出劳动所获取。本案通过估价,鉴定游戏币价值人民币2365元,即表明游戏币“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可以用现实的标准来衡量价值;二是游戏者可以利用电脑、软件和网络等,通过自行设定的密码,以自己的身份占有;三是游戏币虽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但在虚拟世界中能够被占有人使用;四是游戏者通过支配、操控,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自由转让、交换等,即处分。综上,钟某以暴力劫走游戏币即构成了抢劫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法院判决我们支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编辑同志:
  我们建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方向我们供应建材后,我们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到2004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签订了一个签认记录,我们尚欠对方货款280万元。后陆续还了136万元,还欠144万元。最近。对方起诉要求我们还钱并支付利息。法院除判决我们给付全部货款外,还要从2004年11月30日起支付相应利息。请问,在既没有约定货款给付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时,法院判决让我们支付利息有依据吗?
  读者 简竹文
  
  简竹文读者:
  你们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货款的给付时间,也没有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但法院判决你们支付相应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们与对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方履行供货义务后,你们应当及时支付全部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从来信看,你们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你们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但你们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逾期付款,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你们双方在2004年11月30日签订的签认记录。确定了你们拖欠货款的数额,所欠货款又都是在签认记录签订之前发生的业务往来,因此,法院判决你们从签认记录签订后支付相应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张 艳 臧丽华
  
  职工退休后被聘用,受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医院的主管护师,于三年前退休,不久被聘到一家镇医院工作。去年4月份,这家镇医院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我为医院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去年6月底的一天,我在医院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今年初,我就此次受伤事故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作出我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的《工伤认定书》。镇医院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以我退休后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发生这起事故后我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 冯小琴
  
  冯小琴读者:
  企事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你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我国法律只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权利,但退休并未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现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并未将退休人员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虽然职工退休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因此,退休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就要对其负责。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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