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罪刑法定: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作者:黄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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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就是一个在反腐斗争中最近常常引起公众议论的问题。所谓轻刑化,是指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立法与实践层面不正当、不适当地从轻从宽处罚的种种现象。对贪官在法定刑期内“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的自由裁量现象有之;应适用实刑却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制裁的情况有之。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上升到2005年的66.48%,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率则由2001年的52.6%激增为2005年的82.83%。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
  事故背后的渎职职务犯罪嫌疑人629人,法院已对249人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占判决总人数的95.6%。轻刑化的局面目前仍未得到根本扭转。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1、消磨了公众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和与腐败作斗争的满腔热情。广大公民是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后盾,他们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腐败分子被频频从轻发落令他们难以理解和接受,边抓边放、重罪轻判冷了众人心,削弱了反腐败斗争必要的群众基础。2、放纵了职务犯罪行为,腐败分子因此逃脱了应得的法律制裁。对腐败分子手下留情有时并没有使他们幡然醒悟,从而真正反省自己,有的贪官事后不但不洗心革面,彻底悔改,反而借机翻案,甚至进行疯狂报复。3、产生负面的传递效应。一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腐败分子贪贿之心不死,在既有犯罪未受到应有惩罚的形势下,低廉的犯罪成本对他们无疑是一种激励,于是他们铤而走险,纷纷上演前腐后继的可悲闹剧。4、严重挫伤了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和信心。检察机关肩负反腐败斗争的神圣使命,在许多大案要案中,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检察官们往往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历尽千辛万苦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将腐败分子送上审判台,轻刑化的结局使他们备感痛心和失望。5、与法律原则及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重罪重判、轻罪轻判)、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是体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严格说来,从轻处罚职务犯罪分子就是置法律原则于不顾,破坏了法律秩序,践踏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动摇了法治根基。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第一,腐败分子的特殊身份作祟。职务犯罪被告人案发前多是实权人物,掌权时利用权力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关系,到时虽然沦为阶下囚,但因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仍然可以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活动,向办案机关施压,寻求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二,错位的同情心。少数执纪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是非颠倒,对曾经身居高位的贪官抱有怜悯恻隐之心,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他们心慈手软,从轻论处,造成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此外,囿于案件的职能管辖规定,如果是执纪执法或司法机关查处本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办案人员难免会有官官相护的想法,触景生情,对自己的同行很难下得了手。第三,奇谈怪论的影响。某些人热衷于鼓吹“适度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腐败是社会转型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当前的腐败问题不值得大惊小怪,也没必要小题大做,腐败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会逐渐减少。还有人极其错误地认为反腐败不过是变相的政治斗争与权力斗争,你腐不腐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人想整你。第四,官场潜规则的干扰。一些地方与部门的领导干部深知腐败并不光彩,不反腐败不行,但反腐败也要适可而止,担心反腐败声势太大会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改革开放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形象。有的人知道自己不太干净,更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从而人为掌控查案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干预办案,不遗余力地为作奸犯科者说情开脱。第五,见解上的差异。实践中,执纪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之间有时对案情的把握及判断尺度存在差异,或者依据各自的办案标准对案件做出不同的分析定性与裁断结论,或者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认识不一,尤其是检法两家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认定上极易出现分歧。
  如何纠正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我主张从腐败零容忍思维入手。贪污一分钱也是犯罪,就是腐败零容忍思维最通俗的表达。前人就此已有论述:“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政学录》卷三)。多年来,在反腐败问题上,人们最反感的莫过于雷声大雨点小,最令人费解的当属对腐败分子过分宽容,最缺乏的就是腐败零容忍思维。对腐败现象见怪不怪、麻木不仁绝非社会的福音,而是人性的堕落和人类的悲哀。长期以来,我们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立案标准、步步退防的惯常做法,与腐败零容忍思维格格不入。因为它强烈暗示了对一定程度腐败的认可,并一再突破公众承受腐败的心理底线与极限。腐败一旦有了标准,那就意味着对腐败开始容忍。若从犯罪特点与社会危害性而论,职务犯罪更具欺骗性与破坏性,与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等犯罪并无本质区别,对腐败分子网开一面毫无道理可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守住拿一分钱也算犯罪的底线,就是既要在思想舆论上痛恨腐败、谴责腐败,更要用实际行动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惩治腐败,做到不枉不纵,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芬兰、瑞典及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之所以被公认为当今世。界廉洁治理的典范,实际上是与那里根深蒂固的腐:败零容忍文化分不开。
  其实,腐败零容忍思维离我们也很近,与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的对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的庄严期许是相通的。也就是说,一定要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
  
  责编 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