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历时20月的索赔博弈落幕 骑车人跌入下水道致残以后

作者:陈 波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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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孩子太可怜了,没办法结婚生子,甚至无法预知未来,她的前途基本上算完了。”苏平一提起28岁的女儿,总是止不住唉声叹气。这位曾经担任过宾馆经理的男人。感觉到眼前的生活简直是一团糟。
  两年多以前的一场事故,让原本生活困窘的苏家雪上加霜:在安徽省阜阳市一家超市工作的女儿苏梅。回家途中不慎跌入下水道检查口,从此求医不止。后经鉴定,苏梅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进而引发了高达200余万元金额的天价索赔……
  
  一
  
  一提到那次跌入下水道检查口的经历,看似平静的苏梅顿时急躁起来,不住地走来走去。“那个坑很大很大,是有人在害我。”她说。
  时间回溯到2005年11月15日19时30分许,阜阳城万家灯火。在一家超市工作的苏梅,急匆匆骑车往家赶。
  当行至颍河东路向北拐弯时,苏梅突然感到前轮一空,连人带车霎时间栽进路中的一个大坑内。
  “救命啊!”苏梅的求救声从坑中传出,很快惊动了附近的居民。随后,好心人将她拉了起来,并电话通知了苏平。
  见到女儿的样子,苏平心疼坏了。“她浑身污泥,脸上有血,我赶紧将孩子送进附近的一家小医院,但医生说处理不了。”苏平回忆说。
  随后,苏梅被送往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下颏软组织挫伤;一颗门牙缺失、两颗门牙松动;左膝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好端端的城区人行道路中间缘何有一个害人的大坑?事发后,当地媒体记者曾经做了相关报道。报道称。在颍河路最东头约200米处北侧人行道上,有一个深近2米的大坑,内有污水。事发前,有人在这里贩沙子,将这段人行道变成沙子中转站,有几年光景了,也没见有人管过。而大坑,正是因为运沙车压塌下水道检查口所形成。
  苏梅也称,事发地点下水道检查口塌陷东西3米、南北2米、深2米,市民多次打电话反映均无人过问,也没有警示标志,从而致使自己受伤。
  当时,苏家考虑最多的是,尽快将女儿治好,千万不要留下后遗症。然而,他们担心的事情最终还是发生了。
  
  二
  
  在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5天后,苏梅于2005年11月21日下午出院。医院的出院诊断为:一颗门牙缺失、两颗门牙松动未愈;下颏软组织挫伤、左膝软组织挫伤好转;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治愈。
  治疗期间,一些异常的迹象出现了。据苏梅的家人介绍,苏梅住院时出现失眠、惊叫等精神失常现象。苏梅反复向家人叙述:“一闭眼脑海中就出现一个黑洞,黑洞始终在晃,害怕、心烦得很。”
  这种迹象引起了苏家高度的重视。出院当天,苏梅即根据阜阳市五院的会诊单及诊断证明书,到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会诊,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在阜阳市三院治疗期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苏梅只得于当年11月29日上午出院。
  2005年12月29日,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对苏梅诊断为SP即“精神分裂症”。此后,苏梅多次到市三院门诊治疗SP。“长期治疗仍不能恢复正常,无法正常生活。需家人看护和监管,仍需长期服药。”苏平如是叙述之后女儿的生活状态。
  相关卷宗资料也显示,2006年5月,苏梅的病情越发沉重起来。不仅失眠、自言自语,而且认为有人谋害她,即便吃一顿饭也要回房间数次……
  这个财会大专毕业的女孩子也曾经试图回到超市上班。然而,她已经不能回到出事以前。单位先后给她多次调换工种,但始终不能坚持下来。
  苏梅的家人决心给她讨回公道。他们认为,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是:对方具有管理市政道路的法定职责,但是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从而导致孩子出现目前这一状况。
  2006年7月31日,苏梅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9900.92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追加。
  由于苏梅家庭困难,故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颍东区法院查明:苏梅的父母均是下岗职工,同爷爷、姥姥三代生活在一起,而且苏梅的母亲、爷爷、姥姥均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经审批,法院给她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
  同年8月4日,经原告苏梅申请,颍东区人民法院委托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其有无精神疾病以及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12天后,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苏梅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坠入下水道受惊吓呈直接因果关系。”
  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果更是出乎他们意料。2006年12月25日,北京安定医院对苏梅的精神状态及与跌入下水道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果如下:苏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5年11月15日骑自行车坠入下水道一事构成发病的诱因。
  此后,根据苏梅的申请,法院委托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7年4月11日,该所作出鉴定认为,苏梅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尚未明显好转,仍需长期进行治疗,目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专人监护等,其伤残程度为三级。在此之前,还有两家鉴定机构就苏梅的牙齿修复费用作出有关鉴定。
  据了解,由于一系列鉴定的时间持续较长,而苏梅的病情又不能停止治疗。根据原告的申请,颍东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到2007年10月一年内,先后四次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多方努力合计执行37000元,保障了苏梅在诉讼及鉴定期间的治疗。
  
  三
  
  戏剧性的变化在此期间发生。
  由于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苏梅于2007年5月28日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达204万余元。
  与此同时,原告苏梅以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系同一实体,阜阳市建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法定管理者为由,追加后两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原告诉讼请求增加到204万余元,争议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将案件移送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年7月2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颍东区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申请,颍东区法院再次给苏梅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同年12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一场关于天价索赔的博弈随之展开。
  阜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原告在摔伤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只应对原告的牙齿脱落及外伤承担责任,且应按比例划分,对原告其它疾病不承担责任;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辩称,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并没有接受任何委托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不应当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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