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出借摩托车给他人使用,乘车人跌伤,车主要担责吗?等

作者:佚名

字体: 【



从你知道你走失的奶牛被赵某拾得到来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而你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存在,你的请求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我们认为,你向拾得人索要走失的奶牛不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奶牛是你享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被他人拾得后你也并不因此就失去所有权,你是基于该物的所有权提出返还请求权,是索要属于自己的物,并且该物实际上还在赵某手里,这在性质上就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学理论和具体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和约束的。因此,你如果不能与赵某协商要回奶牛,你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法院是会支持你要回自己奶牛的请求的。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亲人在地震中死亡,其存款如何支取?
  
  编辑同志:
  我的父母在汶川大地震中不幸死亡。他们生前有2万余元存款。我和弟弟不知如何支取,请指教。
  读者 小刘
  
  小刘读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可见,存款人死亡后,可采取如下方式支取其存款:一是合法继承人凭依法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关于分割死者存款的裁判文书,到储蓄机构支取;二是持死者的存单,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采用后一种方法取款时,必须知晓存款密码。你依照上述方法办理即可。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认捐后不兑现怎么办?
  
  编辑同志:
  汶川大地震后,我会组织了大型赈灾募捐活动,众多企业主慷慨解囊,现场举牌认捐表达爱心。活动过后,少数企业却不及时兑现认捐的款项。我会多次催促,认捐人以种种理由搪塞、推托。请问,认捐后不兑现怎么办?
  某市慈善会
  
  某市慈善会: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在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说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第二十三条第1款还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企业在公众面前的举牌认捐,这是对你们慈善机构开展捐赠要约的承诺,因此,不管有没有签订有关文书,企业与赈灾机构捐赠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做出了“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作出此类捐赠承诺,捐赠人就不能反悔。《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4月28日起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当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认捐后才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
  赈灾募捐活动上的认捐人对自己的应捐款物作出了明确承诺后一般不得撤销,不得反悔。在捐赠人无特殊情况下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此前的明确承诺时,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所捐款物。捐赠人仍不予给付的,受赠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国胜
  
  无证驾驶挖掘机出了事故怎么办?
  
  编辑同志:
  您好!我有件事情想向您咨询一下,谢谢。
  我家的一个亲戚在一个河北的矿上当保安,干了半年多了,公司一直没给买保险。他通过自学,学会了开挖掘机,但是没经过技校的培训,也没有驾驶挖掘机所必需的上岗操作证。他在矿上经常开挖掘机。如果哪个司机有事,他就代开。相关领导对于我亲戚开挖掘机的行为是知道的,并没有制止,态度几乎是默认的。
  四月中旬的一天,挖掘机正在工作中,司机有事需出去一下,我家亲戚就上车代开。不料在操作的过程中忽然发生塌方事故,造成车毁人受伤。需要说明的是,我家亲戚开挖掘机过程中没有什么不当操作。目前我家亲戚需要A级特护,正在医院里治疗,并有家人陪护,已经花去了很多钱。
  这个矿上本来就有安全隐患:挖掘机的臂展短,使挖掘机作业挖的洞离机身比较近,这是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家亲戚向上反映过,但没有受重视。
  我想问:我家亲戚在整个事故中负有什么责任?责任大不大?
  如果主要责任都集中在我家亲戚身上。索赔还有希望吗?如果打官司的话该怎样去打?重点在哪里?
  我家亲戚最关心的还是医药费,如果败诉,是不是意味着人家一点钱也不赔。如果能赔的话,人家能赔多少啊?
  对我家亲戚有利的证据是什么,从哪一方面说对我家亲戚比较有利?怎样去收集证据?
  读者 吴兴明
  
  吴兴明读者:
  首先,您的亲戚在矿上工作了半年多,与用工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没有上保险是违法的,应当依法补缴。
  第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塌方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对于认定工伤的程序,当事人应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程序性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