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值得期待

作者: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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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草案将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向公众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央视所作的一个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虽然规定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但失之笼统的规定,远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需要。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当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并产生不良影响时,人们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该找哪个机构和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都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于是各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和行为愈演愈烈。通过立法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个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往往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权利理念是否深入人心,以及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程度,从而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必然选择。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按照国外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一般“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法律机构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趋相对完备,但公民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已成为重大缺陷。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在个人简历、求职信、银行开户、网络注册、住院、填写各类表格的过程中,包括姓名、年龄、血型、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许多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由于法律的缺位,一些不法的企业和机构明知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行为,只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大肆泄密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却受不到法律制裁。因此,我们期待这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能尽快出台。以法治手段制止或追究、制裁一切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责编: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