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犯人在缓刑期间可以结婚吗?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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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人在缓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陈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因犯重婚罪被人民法院判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现在李某已经刑满释放,并与丈夫离了婚,陈某尚在缓刑期间,他们两人打算申请登记结婚。请问,现在他们可以结婚吗?
  读者 张军国
  张军国读者: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没有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只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一种处罚,但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剥夺。对于他的民事权利(如结婚、离婚、个人财产等)都应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受到保护。结婚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在结婚问题上,被宣告缓刑的人也应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他们两人现在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协议离婚,哺乳期内小孩可以由男方抚养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下一个男孩,至今仍在哺乳期。现在我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想协议离婚,李某竭力要求小孩随其抚养否则拒绝离婚,为尽快结束这痛苦的婚姻,对李某这一要求我表示同意,但我又听说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只能随哺乳的母亲抚养,而不能随父亲抚养。请问:协议离婚,哺乳期内小孩可以由男方抚养吗?
  读者 小叶
  小叶读者:
  我国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确实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对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精神,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结合上述精神的基础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则有更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是尚在哺乳期内,而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都还在两周岁以下。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视为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李某的婚生男孩既属于在哺乳期内,也属于在两周岁以下,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你们协议约定男孩由男方抚养,男方对男孩的健康成长又无不利影响,则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你们协议离婚,哺乳期内的小孩是可以由男方抚养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朱炳辉
  
  两头牛打架一头毙命,谁应承担损失?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是同村村民,并且我们两家的承包地也连在一起。今年7月初,我和李某都带自家的耕牛在地里干活。快到中午时分,我和李某到树荫下休息,两头牛在草地上吃草。大约也就是有十多分钟的时间,突然一声惨叫,我发现我家的牛躺在地上,我和李某走过去看,见我的牛已经口吐白沫,脖子和身上到处都是伤口,已经奄奄一息了。再看李某的牛,身上也有不少伤口。最后,我家的牛死亡了,李某家的牛花了300元钱医治好了。我的牛是在两个月前花七千元买的,现在如果出卖也能卖七千至八千元之间。我提出李某应当赔偿我的七千元损失,李某却说,牛打架,人又没有错,谁的牛死了谁就应当自认倒霉。请问,两头牛打架一头毙命,谁应承担损失?
  读者 林水锁
  林水锁读者!
  你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律上所说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来,你的牛被李某的牛伤害致死,李某应当对你因牛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你作为牛的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牛。这也是牛死亡的一个原因,并且你的牛也给李某的牛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这起损害中你也是有一定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你也应当分担一定的责任。你如果与李某就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解决。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生父死亡生母还在,孙子可由祖父母抚养吗?
  
  编辑同志:
  李某(女)与钟某于200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3月,李某与钟某离婚,男孩随钟某共同生活。同年9月,钟某因车祸死亡。男孩一直随50余岁、有较好经济、教育条件的祖父母生活。李某因远嫁他乡、经济拮据且另生有子女而从未过问。2007年12月,男孩因当地土地开发,分得29000余元土地补偿款并已由祖父母领取保管。李某见状,遂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抚养、监护权。按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抚养、教育亲生儿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读者 林欢
  林欢读者: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一方面,祖父母对孙子女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第二十八条也指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它表明:一般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祖孙之间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自钟某死亡后,男孩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其中即体现了祖父母对男孩已经行使实际抚养权,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虽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祖父母的抚养具有补位性质,但除血缘外,对子女抚养问题的选择,着重强调的是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正因为如此,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已丧失抚养能力:(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本案中的情况是与之吻合的:李某远嫁他乡、经济拮据且另生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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