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诉讼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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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院诉讼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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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结余与月计表之通知及由检察院作出之核实)
一、法院书记长应每月编制月计表,以核算卷宗往来帐目簿册结余之总和与已发出但尚未付款之有关支票金额,是否相应于在储金局之账户之存款额。
二、为上款规定之效力,储金局应于每月月底将账户结余通知法院书记长。
三、第一款所指月计表应由检察院核实。
第十二条所指之司法费表
超过澳门币4 000 000元之部分:每100 000元或不足之数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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