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聚焦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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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加上开征利息税,储蓄存款的收益越来越小,致使民间借贷在某些地区逐渐活跃。对于民间借贷,最先只不过是指亲戚朋友、乡亲之间互助性的借款和贷款活动,可是随着人们经济观念的改变,这种半公开半隐蔽的经济活动几乎成了高利贷的代名词,每年10%以上的利息让许多人趋之若鹜,但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各种纠纷也不断上升,严重影响着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有借就有还吗
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以诚相待,取信于人,这是做人的立身之本,可是现在许多借款人却不再恪守借钱当还的信条。借款时使出浑身解数,与你套近乎,信誓旦旦地做保证,可钱一到手,便摇身一变──他成了爷爷。某报上的一幅漫画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杨白劳悠闲地坐在椅子上抽着大烟袋,黄世仁却提着礼品低声下气地哀求杨白劳归还欠他的地租。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民间借贷的真实写照。某单位一位职员平时省吃俭用积攒了一笔积蓄,一位当年的老同学找上门来,说他办了家小化工厂想借点钱用,答应两个月即可奉还,并许诺按二分利计算利息。这位职员觉得老同学求自己一回,不答应面子上过不去,况且还有较高的利息,便把家庭积蓄5万元借给了他。半年过去了,因为买房需要交房款,这位职员只好去找到那位老同学,可他不是躲躲藏藏,就是拖一天算一天,实在逼急了就露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样子。再看看他的工厂已被其他债主抵债,家中也徒有四壁,还钱是没有希望了。这位职员懊悔地说,多年积蓄付之东流,后悔当初不该借给他钱。
高利息的诱惑有多大
据有关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中大多数是图高于银行好几倍的利率。特别是随着人们家庭理财意识的增强,让钱“生”钱、多得利息成为人们共同的理财愿望。目前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仅为1.98%,这样的收益显然满足不了一些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股市风险大不说,还得费心劳神,对于一些期望高收益的人来说,民间借贷既可得到较高的利息,又不用操心,可以说是“坐收渔人之利”。但是,高利率必然增加借款人的经营成本,加上如今一些个体或小集体企业稳定性较差,弄不好就会出现亏损甚至倒闭。这样,出借人的高息收益也就无从保障。还有个别利欲熏心的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利率做诱饵,私自开设“地下钱庄”,这些人带着投资诈骗的目的,一开始还能拆了东墙补西墙,但随着高利息的支付,还本就成了问题。最终这些借款人不是东躲西藏使债主见不到面,就是直接携款逃之夭夭。
民间借贷的“八项注意”
某企业职工刘某借给了经商的朋友2万元钱,当时,他觉得彼此是朋友,并且朋友还承诺每年给予20%的高息,所以碍于面子,连欠条也没打。一年后,看朋友不提还钱和付息之事,刘某便登门提醒,可没想到这位朋友却不承认有借钱之事,一气之下,刘某将借款人告到法院。但因其空口无凭,拿不出任何借款证据,法院最终无法保护这位职工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债权的规定,由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一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2.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俗话说,君子聚财,取之有道,在借款时,切莫只看个人私利,把钱借给违法乱纪之人。
5.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6.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7.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券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8.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