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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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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王某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并且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于是想投资设立一家企业,经过对市场的调查了解,王某认为投资小商品的派送有很大商机,于是决定投资一万元成立一家从事派送经营的企业,取名为“快马派送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降低未来的责任,其向工商局申报的出资只有一元钱。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企业含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显然是不妥的,这一点在第二点中已有说明。在出资方面,法律虽然对设立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不限限制,但出资人应如实申报,且其注册资金还应与其经营规定相适应。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无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确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若有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5)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登记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向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及事务管理
#谁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
#如何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财产权及事务管理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内容。判断财产权归属的意义还在于判断责任的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的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出资的财产及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出资是企业成立和经营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开展营业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出资与收益都属于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特别提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若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企业责任的扩大化。
举例
赵某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经营居室装饰品的批发和零售,但他只拿得出4000元的积蓄,远远不够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于是向其父母求助,其父母答应资助其6000元,但要求在企业设立时把他们的名字也写进去。于是赵某在设立企业的出资申报中明确写明出资人为其本人及父母共同出资。装饰品店开业后,业务并不如意,很快,就欠房租5000元,欠甲、乙两厂家各6000元,赵某认为再经营下去只会亏损更大,于是决定停止经营。面对各债主的催债,赵某认为其所有财产都在这个店中,再无其它财产。但房东得知其父母曾出资的事,因此提出,赵某的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赵某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其父母为共同出资人,因此,对债务的承担也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防止出现此类情况,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避免出现以家庭所有财产作为出资的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可以赠予的形式帮助出资人设立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企业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
李某创办的独资企业在经过几年的经营后,业务稳定,并且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李某经过多年的辛苦工作,感到需要修养一段时期,于是,将企业委托给周某进行管理,自己随家人出国度假。在此期间,周某未经李某同意以企业财产作抵押为其朋友的公司的一笔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以其不知情予以拒绝。显然,周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由于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不得以其不知情对抗银行的请求,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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