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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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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的免除与混同
债务的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单方表示放弃其债权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免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部分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无需再履行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债务人不再履行合同确立的任何债务。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经债务人同意;同时,免除是无偿行为,不需债务人支付对价。免除可以全部免除也可以部分免除。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举例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按同期银行利息的一半支付利息,后乙未能按期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以甲免除乙的利息为条件,并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
混同,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同归于合并后企业,因此合同债务消灭。混同虽可导致合同终止,但如果混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
(四)、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基于合同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合同当事人设定的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通知义务,如,机器出卖人有告知买受人使用方法的义务;债务人根据提存规则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义务后,应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相对人等。
2.协助义务
这也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出方有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件的义务。
3.保密义务
在商务合同中,一般都有独立的保密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作出约定。在一些技术类合同中,保密显得更为重要,如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的的研制、开发的参予人,以及以商业秘密为标的的技术合同的相对人,都会知悉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技术合同关系终止后,技术合同的相对人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因其过错行为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若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带给企业的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举例
在一个雇用合同中,某技术员在一个企业工作了多年,掌握了该企业的关键技术,后来他跳槽出来,自己开办了一个公司,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关键技术来生产同样的产品,占据了市场,结果使原来的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特别提醒
如果原来的企业与该技术员所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涉及保密义务条款,那么原企业就可以利用该条款寻求法律支持,以弥补该技术员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不幸的是,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结果是当企业遭受由此造成的损失时,投诉无门。这一内容在劳动法律风险管理一章中也有涉及。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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