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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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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
#怎样申请专利
#专利权包含哪些内容
#怎样判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律问题往往涉及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诸如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也属于此类问题。为避免因此类问题给企业及个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企业管理者首先需对有关专利的基本法律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专利的特点与种类
广义的专利通常泛指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证书,狭义的专利则仅指专利权。从狭义上讲,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类。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它必须表现为一种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而且与发明相比,它的技术创新水平比较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取得专利权,获得专利法保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此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如果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则不丧失其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即具有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也应当具备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同时,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外观设计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上,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无法要求其具有技术上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时,对其也没有实用性要求。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科研成果,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根据专利法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则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在企业中普遍存在,重点案例正是有关是否为职务发明的争议。
企业管理者要注意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以保护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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