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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及法律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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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以外的合法使用应当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予以实现,同时,著作权人为达到转让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目的,也应通过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予以实现。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表明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意思,一般需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除按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情况外,正常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的严密与完整对于许可使用有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转让合同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同著作权入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定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中的有关规定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入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责任
1.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第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第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第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第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对以上侵权行为的了解有助于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类型。
另外,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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