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动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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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2.1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接、客观的书面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纠纷,解决问题时的主要依据。很多用人单位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也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也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各个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管理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了较高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你得到的是这个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的忠诚度,他回报而来的可能是远远超过预期的高效能。从另一方面讲,这样的用工方式也造成了更高的人才流动“门槛”,对留住人才是有实际保障的。高效能的人才也是最容易溜掉的。
2.1.1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专家提醒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1.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主体及其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