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个人劳动合同(8)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2.3.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是个难题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区别对待,予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没有约定的,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的规定,按照以下的原则解决: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为: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案例直通车
○工作时间炒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炒股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一个月,服装厂以周某工作不认真,上班炒股,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即过失性辞退。所谓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些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关键是周某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服装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炒股,如违反纪律,轻者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在工作时间炒股,违反了服装厂的规章制度,服装厂领导就此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周某也写了书面检查。截止到服装厂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决定之时,周某未再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周某的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服装厂因其一次炒股,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时也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职工一个改过的机会,以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
这个问题现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还有的单位职工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等,这都属于一个性质。解决这些问题,一要靠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二要靠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