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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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指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3.3.6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转移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四、做好个人账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
专家提醒: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3.3.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标
基本情况:
1.社会保障号
2.公民身份号码
3.电脑序号
4.姓名
5.性别
6.出生日期
7.参加工作时间
8.建立账户日期
9.首次缴费日期
10.缴费截止时间
11.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12.工种变更情况:是否特殊工种、从事时间、现工种
13.单位名称
14.单位性质
15.经济类型
16.参保日期
(二)个人账户信息
17.账户年度
18.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9.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单位划转(%)
20.当年实缴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