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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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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工伤责任没签订劳动合同,出事谁负责?
去年1月份,李某到一家罐头厂做清洗工,进厂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月18日,领班安排她清洗压模机,在开机清洗过程中她右手不慎被机器切轧伤,三个指头都被切断,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厂里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三千元,且工资照发。伤愈后,李某要求罐头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厂里认为开机清洗机器未经厂里允许,属违章操作,此次事故应由其本人全部承担。李某感到委屈,要求厂方赔偿。
分析:
该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中受了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劳动者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工作,违章操作受了伤是否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李某在罐头厂工作已达10个月之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保险法律规定,她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同等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因工患病),不论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用工形式如何,职工都享有同等工伤待遇。
至于罐头厂说“李某未经厂方有关主管指派去清洗压模机,属串岗违章操作以致发生事故,因此不能定为工伤”,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发[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李某受直接领导领班指派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由于她没有经过培训,不懂操作规程,才发生了事故,并没有故意自残或蓄意违章,责任不在劳动者,这反映出工厂管理上存在问题。厂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的伤残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赔偿不存在职工和工厂责任划分的问题,工厂要负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这是个难题吗?:
企业能否因为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受伤者受伤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或减少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企业这样作是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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