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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其法律常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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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应该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只有商标使用人依法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即通过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记入《商标注册簿》,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发给《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按其构成和使用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按其构成分类
按商标构成成分划分,其形式一般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组成的商标,比如“六必居”、“娃哈哈”、“Nestea”等等。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记号等结合而成的商标。
(二)按其用途分类
根据商品的规格、品种、质量或生产、经营的企业来区分,其形式一般有营业商标、商品商标和等级商标等。营业商标,是生产或经营企业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又称为“厂标”或“商号”。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及产品均为“可口可乐”。商品商标则是以商品的特定规格、品种来区分使用的商标。它是为了将特定规格、品种的商品与其他规格、品种的商品区分开而在个别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也称作“个别商标”。如贵州茅台酒,其出口商标为“飞天”,而国内商标则分别为“五星”和“工农”,这就很方便消费者认牌购货和选购到特定规格与品种的商品。等级商标则是指同一厂商在生产的同一品种而不同等级的商品上逐级使用的独自商标,利于消费者区分同一商品的不同等级、质量特点。
(三)按使用者分类
商标按使用者分类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是指生产企业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其使用者就是商品的生产者,表明产品是谁制造的而使用在自己产品上的这种商标,也称为“工业商标”。销售商标则是由商品经营者为了表示商品由谁经营而使用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商标宣传的是商品销售者的标志,使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同别的商品展开商业竞争,因此也叫做“商业商标”。
(四)按注册与否分
商标除按其构成、用途和使用者进行分类外,还可以按其注册与否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其信誉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全国著名商标和地方名牌等等。其中,“驰名商标”的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商标权利的法律保护”。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对能够促进生产、加速流通、活跃市场、保护消费起独特作用的商标的要求日益迫切。商标也是企业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
商标通常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 商标是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重要标志。在商品经济社会,不同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其商品名称、包装设计、产品功效存在着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消费者如何在市场上区分这些商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通过商标去辨别。这就要求企业通过商标,把自己的商品同其他企业的商品加以区别,并运用广告宣传等行之有效的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以确保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提高自己商标的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 商标具有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企业使用商标,目的在于借助商标突出商品的质量、个性和特色。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购商誉突出、质量有保证的商品。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灵魂,而商标的信誉则来自稳定的质量。使用同一种商标的商品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质量,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一旦有了保证,在市场上就会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 商标具有保护企业产品系列的作用。商标一经注册,便依法得到特殊保护。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的特征,企业进行商品销售的广告宣传,就可以突出注册商标,以加强广告宣传的效果,而其他企业则不能申请与已注册商标相似、雷同的商标,这样就能禁止损害注册商标声誉的行为,起到保护企业产品系列的作用。
(4) 商标可以增强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树立国际形象。随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企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间的经济文化、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商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日益重要,其作用也日益显著。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没有商标的商品是没有市场的,如果企业的产品不能在出口国及时注册商标,就受不到出口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也无从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信誉,无法扩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
四、商标法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对《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目标出发,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对《商标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商标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的内容就是围绕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建立起规范商标关系的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故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但商标权的客体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其法律特征在内容上也与其他知识产权有区别。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 商标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或垄断性)。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使用。但商标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依法转让给他人。
(2) 商标权具有时间性。即商标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则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多次申请续展的方式使这种专用权永远存续下去。
(3)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权的“属地原则”。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而在别的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五、商标权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2〗(一)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商标权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根据《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对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商标权主体资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除上述外,依《民法通则》第96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取得商标权,成为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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