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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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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权力行为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认定滥用权力行为,应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只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范围。(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3)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同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惜损害外地经营者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4)从行为主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看,由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结果。一般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凡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或者劳务中,卖方(承包人、服务方)在买方(承包方、接受服务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或物,以及单位或个人给予为自己推销商品、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提供信息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酬劳。回扣通常比较多的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中,如商品购销、土地的转让与成片开发过程中;在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特许等领域也大量存在,这些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五)虚假广告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和可能使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误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广告。曾经风靡一时的某换肤霜案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广告宣称:“使用一次更换老化皮肤,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并称经五家医院临床验证,有效率达10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见本章第三节“企业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七)倾销行为
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价格,属倾销价格。倾销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行销能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这样不但不利于社会供销平衡,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符合价格浮动的上限和下限原则。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即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户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牌,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由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一种非常规的促销活动,不是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来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是利用购买者某种投机心理,增加销售。所以各国法律对有奖销售都严加限制,对某些奖售方式予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以下3种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 000元。
(十)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甲电器销售公司与乙电视机厂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即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要的形式有:(1)捏造虚伪事实;(2)造谣中伤,故意歪曲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经营形象;(3)散布虚伪事实;(4)含沙射影,标榜自己,诋毁竞争对手;(5)毁他扬己。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投标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因此投标中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案例71]
1992年3月,温州某区土地局着手公开拍卖20间宅基地使用权,每间底盘价为6万元。46名竞标者却事先秘密串通,立下协议:各投标人先交2万元押金,在拍卖中谁若“出格”就没收其押金;用抽签方法决定20间宅基地的“中标人”,“中标人”应自愿拿出 3万元补偿“落标人”;除位置优越的边间外,其他宅基地每间投标标价不得高于7万元。结果,每间宅基地最高标价不过8万元,而最低投标价却只有63万元,招标人被蒙骗,与20名中标人签订了“不平等”的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按原保守估计,平均每间宅基地至少可以拍卖18万元,可实际拍卖价仅7万余元,使国家损失了200余万元。刘枝:《推销法律必读》,北京,中国书店,1997。在招标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徇私舞弊的行为。例如,一些招标企业,在国际招标中认为“肥水不外流”,因此,与国内投标者勾结起来对外进行抵制,使有些外商的投标无法中标,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商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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