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与媒体冲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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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事件极少发生,更鲜见曝光和上法庭打官司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事件开始出现,90年代以后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当采访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意识到自己的名誉和权益受到和可能受到侵害、损失时,便会拒绝媒体的采访,当发现媒体已经在进行采访,就会与媒体发生冲突。当媒体已经作出了报道,采访对象便会向媒体提出要求,赔偿其损失(名誉的、精神的、物质的、经济的),对于被采访者的要求,媒体一般不会答应和满足,在此情况下被采访者就会诉诸法律。
第二,新闻法缺失。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当媒体和采访对象对采访手段、报道内容是否违法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寻求法律支持。如果有了新闻法,新闻法有明确的规定,双方都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答案,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目前对一些没有法律规定,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新闻官司,法院基本都采取了不予受理或庭外调解的处理办法。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当事人的行为有损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是社会不提倡的,媒体有义务和责任对此行为进行报道、披露、曝光,采访对象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当得知记者或发现记者在采访时,便会阻挠记者采访活动,甚至辱骂、污蔑、殴打记者,或污蔑、污辱媒体。这类冲突事件明显上升,是当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主要原因,为此记者和媒体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四,媒体违法。媒体存在采访手段违法,报道内容虚假,报道了未经当事人许可的隐私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就记者被打事件具体分析来说,打人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行政管理部门。如2003年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一类为一般企业或个体单位,如2003年11月12日,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执法检查组调查污染企业情况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徐向宇,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宣宝联营焦化厂采访时受到该厂厂长和工人的围攻和殴打。一类为个人行为,如上面提到的《南方都市报》记者被宝马车上几个人殴打。
新闻记者被打事件如此频繁,究其普遍原因,一是一些领导者善于利用部分群众的小集体利益思想,来挑动矛盾,“发动群众”打记者,到时追查下来,大家都动了手,往往法难责众,以集体的名义赔些钱了事。但打记者出了气,再没有谁敢来捅娄子了。二是在舆论监督的时候,往往是面对一些有极其强硬后台的人和单位,他们抱着一种“打了你记者,你又能怎么样”的心态。三是面对一些无赖,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他们耍起无赖的性子来。四是对一些有黑社会性质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时,一些亡命之徒疯狂报复。
新华社记者顾立林被殴打后对记者被打作了一个总结,认为打记者现象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打;二是不仅局限于打地方媒体记者,还直指“国”字号媒体;三是打记者事件此伏彼起,愈演愈烈;四是殴打记者一般都以治安案件处理。
为什么有些部门和个人宁愿去打记者,夺取记者手中的“证据”,砸坏相机,曝光胶卷,就是不能让记者采访的内容见光呢?原因在于,在媒体上曝光所带来的损失,所付出的代价,相对于打记者付出的只是治安处罚、损害赔偿的代价要大。这样一比,当然就会对记者很不利。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当然,有时候也是当事人一时冲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