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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本如何继续发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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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责任的诚信制度
战后的日本公司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银行负责。政府官员,而不是选举出来的政客,是日本实际上的政策制定者。如我们所知,官方指导和监管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银行不仅是主要的贷款人,而且是交叉持股体系的中心。但银行并不实施逐日监管,也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除非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交叉持股的所有制形式更注重稳定,而不是公司责任。大多数公司股票的持有期很长,而且极少交易。事实上也不存在被收购的风险。因此,外部股东的影响力很小,甚至根本没有影响。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内部股东组成。日本的会计准则经常变动,使得公司在报告收入时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很有限。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长期投资,有时这是一个优势。但它经常导致过度投资、对生产力重视不够和无限制地继续那些无利可图的产品和企业。在国内竞争激烈、客户需求成熟的产业,公司治理结构不成问题。然而其他产业并非如此,责任感的缺乏造成日本的失利,并且使这一问题长期存在。
近年来,原本就不多的公司责任也在慢慢消失。官方的威信和影响力受到流言和抵制监管的削弱。同时,银行对那些借款水平不高的企业也失去控制。近来,银行自己也被坏账问题所困绕。
日本需要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使企业对所使用的资源负责。如果没有有效运用资本和获取足够利润的压力,日本公司将不可能解决竞争力低下的问题。
日本必须在公司决策和财务报告方面引入更多的透明度,建立可以使董事会更加独立的制度,并给股东更多的权利。重组公司治理结构的工具有很多,包括公司法、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董事会规则和披露准则、会计准则制定当局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股票交易政策等。
我们认为日本不能模仿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也有它自己的不足之处。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继续保持其鼓励长期投资的一面,而不能照搬过分强调交易和近期收益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日本应该避免美国模式的税收和会计政策,比如说利益汇总法和重组费用的返回原则,这些都鼓励进行不经济的合并,并且会使公司的业绩表现变得模糊。实际上,日本应该对长期持有证券提供税收激励,并且设计新的会计准则把对员工和技术的投资处理为资产而不是费用,从而加强其优势。
最近实施的一项新的披露准则是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日本政府正在考虑对证券法进行修改,这将影响到公司报告收入和养老基金、评估证券组合价值的方法。日本新的会计准则将于1999年和2001年做出修订。以前,母公司只需合并自己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子公司的报表。而现在,只要母公司为下属企业的债务提供融资或任命下属企业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就要合并该下属企业的报表。过去,母公司通常将冗余员工划给下属企业,或将亏损转移到下属企业的账面,这样便不易判断其实际的盈利能力。而现在公司必须披露自己的养老基金以及在其他可交易证券上进行的投资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要从这个变化中获益,就必须制定新的合并公司税办法。但政府的裹足不前使人怀疑它能否在自己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前完成预定目标,也反映了政府对进行彻底改革的矛盾态度。
建立培养创新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全新模式
过去30年里,日本的创新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波特等人(1999年)发现,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的人均注册专利数量增长很快。这反映了波特等人所揭示的一些主要革新。总体来看,日本在研发、基础教育方面的支出很大。大部分研发中心由企业建立,这有利于商业化。
然而,目前日本创新体系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日本的经济政策严重依赖于大企业和企业联盟(Keiretsu)作为创新和新业务形成的孵化器。日本政府积极投身于确认重要技术,而且政府资助的R&D项目已经成为最突出的技术政策。这种方法的确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1999年,通产省宣布2000年将实施一项工业技术战略,它计划确认一些目标技术领域,并将其交由私人部门进行技术创新。但这种方法仍然是老一套的延续。通产省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任务不是去辨别哪些技术有发展前景,而是去改善创新的整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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