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生意上的合作都是初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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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要求:“把每次生意都看作一次独立的生意,把每次接触的商务伙伴都看作第一次合作的伙伴。”
不管是在为人处世还是在做生意方面,犹太人都是非常谨慎的,他们所奉行的基本原则是:“每次都是初交。”
有个日本商人请一位犹太画家上馆子吃饭。坐定之后,画家便取出画笔和纸张,乘等菜之际,给坐在边上谈笑风生的女主人画起速写来。
不一会儿,速写画好了。画家递给日本商人看,果然不错,画得形神毕具。日本商人连声赞美道:“太棒了,太棒了。”
听到朋友的奉承,犹太画家便转过身来,面对着他,又在纸上勾画起来,还不时向他伸出左手,竖起大拇指。通常画家在估计各部位比例时,都用这种简易方法。
日本商人一见这副架势,知道这回是在给他画速写了。虽然因为位置关系,看不见他画得如何,还是一本正经摆好了姿势,让他画。
日本人一动不动地坐了约有10分钟。
“好了,画完了。”画家说。
听到这话,日本人才松了一口气,迫不及待地凑过去一看,不禁大吃一惊,画家画的根本不是那位日本商人,而是他自己左手大拇指的速写。
日本商人连羞带恼地说:“我特意摆好姿势,你却作弄人……”
犹太画家却笑着对他说:“我听说你做生意很精明,所以才故意考察你一下。你也不问别人画什么,就以为是在画自己,还摆好了姿势。从这一点来看,你同犹太商人相比,还差得远了。”
到这时,那位日本商人方才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看见画家第一次画了女主人,第二次又面对着自己,就以为一定是在画他了。
日本商人犯了一个犹太人不会犯的毛病:以为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
而实际上,在犹太人的生意经上,明确地写着一条,叫做:“每次都是初交”。
哪怕同再熟的人做生意,犹太人也决不会因为上次的成功合作,而放松对这次生意的各项条件、要求的审视。他们习惯于把每次生意都看作一次独立的生意,把每次接触的商务伙伴都看作第一次合作的伙伴。这样做,就不会因自己对对方的先入之见而掉以轻心。
犹太人认为,在生意场上,守信是一种基本道德;而谨慎则能避免因对方的失信给你造成巨大的损失。
奉行公平、不欺诈的经商之道
《塔木德》规定:“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在买卖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10两银子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如果不能现在支付10两银子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12两。这种情况下,《塔木德》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10两银子,如果每月还一两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呢?四斗小麦现在是10两银子,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8两;如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12两。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好处。
犹太人认为,公正的经商之道对买方和卖方都有利。如果向一方倾斜,交易就很难持久。
在交易中,犹太人认为,即使事先未获任何保证,也有权利要求购买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去购物,就是意味购买没有瑕疵的商品。就算商家在交易中,宣称“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旦该商品确有瑕疵,买方仍然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商人们也得同意退货。
在做生意过程中,犹太人很注意“交易要讲道理”这一从商诤言,可以说,犹太商人是世界上讲道理的买卖人。其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不欺诈。
犹太人在全世界各民族中能够崛起,成为最会做生意最成功的商人,与他们的这一经商智慧取信于人大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