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我是破坏别人幸福生活的凶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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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从我们的义务的婚姻中体验幸福?我们不应对自己的婚姻生活本身的幸福抱过大的奢望,我们既然已经选择义务,我们就应对义务有深刻的理解。在婚姻中也就是在义务中,因而婚姻的存在并不以我们自己是否绝对幸福为前提,婚姻的存在以我们的义务感为前提,如果结婚双方都想从婚姻中为自己获得好处(诸如:幸福、快乐等)那么这个婚姻就一定是不成功的,如果婚姻双方不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好处而结婚,相反他们结婚就是为了奉献爱给另一个人,就是为了族类延续了义务,那么他们的婚姻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为
婚姻就是义务。那么,在这样的义务生活形式中我们如何体验幸福?——当我们白发苍苍,当我们已经苍老,在金色的夕阳下,我们坐在街边花园的台阶上,我们看着我们幼小的孙子在远处蹒跚地走着,他的手在阳光中一晃一晃的,他黑色的头发上闪动着阳光的色泽……这时我们会体验到一种莫名的东西,我们感到了生命的延续,感到了“未来”的力量,感到了希望,这就是幸福。我们对自己说,这就是幸福,尽管我们已经苍老,尽管无情的皱纹已经布满了我们的脸颊,尽管我们的孙子——他手上握着的阳光像镜子一样照在我们的脸上,在他的目光中我们的苍老像大街上的废墟一样无处躲藏。
相比较而言,试婚则是为了逃避义务(生育、抚育以及对于婚姻另一方的义务),逃避将自己作为族类的手段而不再是自己目标之宿命的形式。这是现代人为自己保留自由——在婚姻中而又保留自由的一种形式。它是妥协的结果,因而作为自由它是不彻底的自由,它并不像我们想当然的那样是完全自由的,其实它也有自己的束缚形式,只是这种束缚来自于我们的更为自觉的自律,而不是结婚证带来的他律。作为义务,它是不彻底的义务,试婚给“分手”留下了可能,因而绝大多数的试婚者并不生育。在这种情况下,试婚者的义务就是不彻底的,他们的义务只是在试婚期间彼此忠诚的义务,他们的目的依然是自己的幸福,这样的义务和生育带来的义务——一种无偿的无私的义务是不同的,是一种不彻底的义务。婚姻对于人类来说永远是一种宿命,一种以自由的方式放弃自由的宿命,一种以目的者的身份降格为手段者的身份的宿命,一种以爱情的自律换取法律的他律的宿命,一种以自己的幸福换取族类延续的宿命。对此人类无以逃避。因而试婚这种形式是不可取的,它不是对宿命的反抗,也不是对宿命的接受,而是对宿命的逃避。
许多试婚者以为这样可以和幸福结缘。其实相反,试婚者真正幸福的是很少的,因为试婚的出发点就是对“幸福”的不信赖,试婚者多只相信当下而对永恒、终极这样的词汇毫无兴趣,他们多是为当下的快乐而用尽全力的人,他们哪里还有时间为明天的幸福作出努力,他们只是生活在今天,他们丝毫也不愿意花费今天的一点儿时间为明天的幸福作任何的准备。这样的人是自私的,因而他们不可能给其他人以幸福和欢乐,这样的人结合在一起,就不可能互相给予欢乐和幸福,对于他们来说幸福、欢乐、自由自己享用才叫幸福、欢乐、自由,他们怎么舍得将这样宝贵的东西交给别人而不自己享用呢?因而和这样的人结合(试婚)你的欢乐不可能增加一分,你的幸福也不可能增加一分。试婚给你的幸福感、欢乐感其实都是一种错觉,这种欢乐感和幸福感是你一个人也可以拥有的,因为它其实是你自己给自己创造的。试婚中的你依然是一个人的你,你的欢乐依然只是来自你自己。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试婚呢?仅仅为了感官的“幸福”吗?
所以,年轻人,当他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到我这里来,当他们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准备结婚的时候,我就对他们说,不要结婚。在我看来,为了自己的幸福而结婚终将导致不幸。
其实,现实中的人们并非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例如,人们为什么需要婚礼呢?婚礼是一场表演,它除了对那些默默无闻但是却有极强的表演欲望的人有一点儿心理上的安慰,其实对于更多的人它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人们依然在继续着各种各样的婚礼(这其中有多少是迫于习惯的压力),女人穿上婚纱,在料峭的寒风中站立,在酒店门口等待着客人的光临,她是出于盛情吗?不是,她在等待那些给她占有新郎——他的身体以及灵魂——这一事实作证的证人,对于那些证人的到来她当然是迫不及待的,她准备好了丰盛的酒菜外带最热情的笑脸——这天她将自己打扮得出奇的漂亮——这证明她值得那些前来作证的人出场。而后她就开始在对新郎的占有中衰老。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没有人作证,保证她终生都可以占有他,她怎么敢做?反过来对于新郎来说也是如此。
现在想起来,大概所有的结婚的人都是心理紧张的,他们都在害怕婚后的不幸——被抛弃是他们所能想到的不幸中的最大的不幸。所以他们要找这些证人来,证明他们互相之间的占有关系。
从这个角度,我们会发现婚姻本身是多么的不幸——它是焦虑的起源。一个证人出席了他们的婚宴,他对新人说,祝你们白头偕老。这个时候他实际上是在担心这对新人会劳燕分飞,就如我们不会祝福一个儿童身体健康一样,我们祝福一个老人身体健康其实是想他快要不行了。